審判執行精準發力 法治優化營商環境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日,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了《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的行動方案》,提出了優化營商環境23條具體舉措。西寧中院為此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行動方案》總體情況,併發布了4起優化營商環境典型案例。這4起案件緊緊圍繞“保護中小投資者”“執行合同”“辦理破產”等優化營商環境核心指標,彰顯了西寧兩級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的法治效果,凸顯了審判公開和公正、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優化營商環境中具有代表意義。
經營困難無力償債
善意執行助企脱困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洗煤公司”)與青海某鎂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鎂業公司”)簽訂了《採購框架協議》,約定洗煤公司向鎂業公司供應煤炭。在鎂業公司破產重整期間,洗煤公司向其供應煤炭9萬餘噸,貨款總計7800餘萬元。後因鎂業公司經營困難,無力支付剩餘貨款及資金補償金,洗煤公司遂訴至法院。
案件受理後,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執行人支付申請人貨款4千餘萬元。判決生效後,西寧中院執行人員依法迅速向鎂業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等法律文書,第一時間凍結了鎂業公司名下相關銀行賬户。
在辦案過程中,法院經調查得知鎂業公司現處於破產重整階段,銀行賬户被凍結後企業面臨無流動資金、即將停產的窘境,4700餘名員工工資、社保、醫保、住房公積金等無法正常發放和繳納,不利於企業的破產重整。
為破解糾紛、化解困局,執行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座談協商,最終達成執行和解。
西寧中院民二庭副庭長劉永健介紹,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執行工作固然要果斷、強硬,但也不能簡單地一執了之,要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彰顯法律權威的同時更要體現司法的温度。
本案中,西寧中院執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執行理念,盡最大可能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在執行案件過程中,一方面積極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向被執行企業施加壓力;另一方面,耐心向雙方企業釋法析理,尋求雙贏解決辦法。與此同時,注重案件執行效率,與時間賽跑,從立案到執行完畢僅用時17天,最大程度降低了民營中小企業實現債權的時間成本。
虛假陳述投資致損
訴調對接保護權益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藏格公司)發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資者,因藏格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投資損失,王某某遂提起訴訟,要求藏格公司賠償其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計70621.26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經雙方當事人申請,西寧中院委託中證資本市場法律服務中心青海調解站對該案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申請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
西寧中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遂裁定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
劉永健介紹,在王某某訴藏格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藏格公司對其存在虛假陳述行為並因虛假陳述行為給王某某等人造成損失的事實不持異議,且雙方當事人對證券虛假陳述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以及基準價亦無異議。在此情況下,西寧中院經徵詢雙方當事人同意,對王某某等人訴藏格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先行調解。
“該批系列案件是西寧中院積極利用訴調對接機制,成功調解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典型案例,不僅高效化解了雙方爭議、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切實減輕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劉永健説。
據瞭解,自2020年以來,西寧中院先後受理投資人訴藏格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件293起,截至目前已審結198件,共為投資人挽回經濟損失1220餘萬元。
創新方法指導重整
復產復工實現共贏
青海華鑫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公司”)所屬的瑪爾擋水電站系黃河上游第二大水電站,電站裝機容量220萬千瓦,總庫容16.22億立方米,調節庫容7.06億立方米,是實現西電東送的重要節點工程。
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以華鑫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為由,申請對華鑫公司進行破產重整。西寧中院受理該案後,瑪爾擋水電站即面臨10年一遇的黃河汛情。
面對汛情,西寧中院創新方式方法,克服疫情影響,及時啓動防汛現場第三方優選和委託工作,有效確保了基礎設施的穩固和下游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完成了嚴峻的防汛工作。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後,為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利益和企業職工利益,促成瑪爾擋水電站儘早復工,西寧中院指導管理人擬定了《華鑫公司破產重整戰略投資人評選方案》,成功引入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作為華鑫公司的戰略投資人,並指導雙方簽訂《破產重整投資框架協議》。在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期間,高票表決通過了新的《重整計劃(草案)》。
2021年4月22日,西寧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華鑫水電開發有限公司重整計劃》,並終止了華鑫公司的重整程序。6月24日,全省重大項目集中開工活動暨瑪爾擋水電站全面復工。截至7月27日,華鑫公司共計向86家債權人償付資金47.06億元,債權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西寧中院積極協調政府、管理人、企業等各方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華鑫公司破產重整的圓滿成功,不僅使得瑪爾擋水電站建設全面復工復產,黃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強,而且讓職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獲得最大化清償。
多起案件相同主體
合併審理減輕訴累
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外研通公司”)經權利人授權,獲得《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的著作權及鄰接權的普通許可使用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該公司在市場調查中發現,西寧某電子產品經營部等銷售的點讀筆中內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義務教育教科書《新標準英語》系列教材電子書文件及音頻文件,遂訴至法院,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權系列教材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案件受理後,鑑於外研通公司以單獨一冊涉案教材分別起訴,共訴18冊教材涉及18起案件的被告系同一主體。西寧中院結合案件具體特點,為減輕訴累、提高效率,將18起案件定於一天合併開庭審理。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合議庭綜合考慮本案侵權情節、外研通公司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侵權行為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後,初步形成了調解為宜的審理思路。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釋法説理,引導被告充分認識侵權行為的嚴重性,後又從國家知識產權相關政策、企業商業信譽的重要性、訴訟成本等角度與被告進行了充分溝通。
經過耐心細緻調解,最終外研通公司自願與被告就當庭能夠點讀的11冊教材涉及的11起案件一次性達成和解協議,侵權人當庭履行了賠償責任,外研通公司主動申請撤回起訴。另外7起案件中的教材因不能點讀,侵權事實不能確認,外研通公司亦主動申請撤回起訴。
劉永健説表示,訴訟調解作為化解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優勢,也是破解當前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週期長這一難題的有效途徑。本案中,西寧中院根據案件具體特點,將18起案件合併審理,有效減輕了當事人訴累,提高了審判效率。
法規集市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
第八十六條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准,終止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老胡點評
公正、便捷、高效的司法是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人民法院應當主動發揮職能作用,在審判與執行工作中堅持司法公正、司法為民原則,積極助力優化營商環境。當前,各級人民法院不斷探索創新審判和執行方式,加大服務保護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力度,為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
從本期案例可以看到,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判與執行工作中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公正、便捷、高效的審判和執行工作服務保障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取得了良好成效,受到企業和各方當事人的好評。
我們期待有更多的人民法院能夠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牢固樹立服務保障營商環境的理念,摒棄一判了之的簡單機械做法,統籌兼顧審判執行的社會效果和法治效果,對涉企案件尤其是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始終堅持能調則調的原則,力爭取得雙贏甚至多贏的社會效果,切實為優化營商環境貢獻司法力量和智慧。(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