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北京8月12日電(記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刑事案件涉扶貧領域財物依法快速返還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進一步保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中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的合法權益,提高扶貧資金使用效能,促進國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實。
據介紹,按照已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生效前依法開展被害人合法財產返還工作。由於涉扶貧領域財物事關貧困羣眾的切身利益,能解貧困羣眾的燃眉之急,辦案單位應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對符合權屬關係清楚、返還不影響訴訟活動進行等條件的涉扶貧領域財物實現真正快速返還,促使扶貧款物儘快發揮效能。
按照《規定》,涉案財物是指辦案機關辦理有關刑事案件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扶貧有關的財物及孳息,以及由上述財物轉化而來的財產。
《規定》明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辦理有關扶貧領域刑事案件,應當依法積極追繳涉案財物,對於本辦案環節具備快速返還條件的,應當及時快速返還。
同時,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倉促盲目返還涉案財物,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糾紛,《規定》明確只有同時符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涉案財物權屬關係已經查明,有明確的權益被侵害的個人、單位或組織,返還涉案財物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或者案件公正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對涉案財物快速返還沒有異議等條件的,才能開展快速返還工作。
《光明日報》( 2020年08月13日 04版)
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