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弟:建議修改《公司法》,整治上市公司擔保亂象、保護中小股民權益
【人物小傳】
朱建弟,男,1965年2月生,現任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黨委書記、董事長、首席合夥人,兼任中注協常務理事,上海市注協副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財務會計委員會委員,中國會計博物館理事會副理事長,上海現代服務業聯合會副會長,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
【代表連線】
作為服務資本市場的一名老兵,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深度參與了每一次金融監管之變。在去年的全國兩會上,他曾建議上調關於上市公司造假行為的處罰金額,這一提議被吸納進了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今年,他將目光投向了1993年首次通過並經歷過四次修訂的《公司法》。
“一些上市企業在擔保環節還存在許多不合規的地方”,朱建弟認為,隨着數年前上市公司併購熱潮的到來,許多安全隱患也一一暴露出來。比如,一些規模較小的上市公司,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員不通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擅自蓋章違規擔保。
不合規的擔保手段引發了一系列次生問題。一旦這些企業資金週轉出現問題,中小股民便會將一紙訴狀遞至法院。但隨後,各地方法院又將面臨一大難題——無明確條文可依。朱建弟説,這是他最初關注到《公司法》修訂的重要原因。“現行的《公司法》並沒有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違反法定程序而擅自實施的對外擔保行為效力進行認定。”
上位法的空白,還造成了地方法院在實操環節的寬嚴不一。最高院曾選取2006年至2015年全國法院審結的455件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對外擔保的商事案件。經統計發現,法院認定擔保合同有效的判決佔49.8%;在擔保合同被認定無效的案件中,判令公司對擔保相對人承擔部分責任的佔67.4%,承擔連帶責任的佔23.6%,公司不承擔責任的佔9%。
朱建弟説,這類案件往往涉案金額巨大,直接影響多個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甚至生死存亡。案件的處理,不僅關係到擔保權人的債權實現,也關係到公司股東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他特意提及了科創板的亮眼做法。“科創板上市企業所有的法律糾紛都歸集到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轄,判案就有了統一準繩。”朱建弟認為,其他上市公司或許也可以參考這一模式,或者由最高院出台統一司法解釋,統一審判標準,以保證司法權威性。
作者:王嘉旖
編輯:朱偉
責任編輯:唐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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