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在華外資銀行等可通過互聯互通機制或者以直接開户方式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協議交易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推進金融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的要求,進一步便利債券投資者,提高市場運行效率,促進我國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人民銀行、證監會決定同意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開展互聯互通合作(以下簡稱互聯互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互聯互通是指銀行間債券市場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的合格投資者通過兩個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連接,買賣兩個市場交易流通債券的機制安排。

二、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電子交易平台可聯合為投資者提供債券交易等服務。

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等基礎設施可聯合為發行人、投資者提供債券發行、登記託管、清算結算、付息兑付等服務。

三、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之間、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之間應相互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户,用於記載全部名義持有債券的餘額。

債券名義持有人出具的債券持有記錄,是投資者享有該債券權益的合法證明。

四、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開展互聯互通,應遵循投資者適當性等人民銀行、證監會監管規定。

五、人民銀行、證監會將加強監管合作與協調,共同對通過互聯互通開展的債券發行、登記、交易、託管、清算、結算等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六、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相關基礎設施機構應按照穩妥有序、風險可控的原則,完善相關規則,加強系統建設,強化風險控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合格投資者參與互聯互通業務相關服務,同時加強對各類市場行為的一線監測,發現重大問題和異常情況的,應及時處理並向人民銀行、證監會報告。

七、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實現的同時,國家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在華外資銀行以及境內上市的其他銀行,可以選擇通過互聯互通機制或者以直接開户的方式參與交易所債券市場現券協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