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8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佈關於對北京紅石國際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更新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業務相關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北京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北京紅石國際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採取責令改正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150號
北京紅石國際資本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二、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基金信息。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更新管理人登記備案信息。
四、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業務相關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依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我局將擇機對你公司的整改落實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