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近日,中國證監會貴州監管局發佈了關於對貴陽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金谷林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8號)。
金谷林基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二、管理的基金貴州金谷林鑫黔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鑫黔基金)募集過程中,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併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以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三、自查報告未如實報告鑫黔基金的投資項目無法正常退出、基金到期無法正常清算等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貴州監管局決定對金谷林基金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措施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貴陽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貴陽金谷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有關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管理的基金貴州金谷林鑫黔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夥)(以下簡稱鑫黔基金)募集過程中,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併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以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三、自查報告未如實報告鑫黔基金的投資項目無法正常退出、基金到期無法正常清算等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措施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你公司應當對上述各項問題全面整改,主動與投資者做好溝通解釋,全力做好相關產品風險處置工作,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貴州監管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