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當前有關法規政策條款,淺談財政投資評審依據性問題

鄭重聲明:本文僅是從個人角度做一點淺顯思考,供感興趣朋友討論。

從當前有關法規政策條款,淺談財政投資評審依據性問題
財政部門自身開展投資評審工作,已經有十幾年時間,不過較為尷尬的是依據不是很充分,又由於各級財政特點,導致各級財政評審工作不盡相同,甚至差異非常大。

在財政部門收回投資評審職能後,對此同行們也進行過多次和廣泛的討論,記得《財政評審》雜誌有許多這方面的文章。

隨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正式公佈,並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們可以順着這個政策線索,對財政評審具體依據進行一點探討。

先説明,本文主要依據下面四個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29號修訂);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號);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臨沂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管理辦法》(臨政辦字〔2019〕146號)

《預算法實施條例》明確了“預算評審”

《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點出要進行“預算評審”,雖然這個説法更多是宏觀的和通用的描述: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項目支出管理。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制度。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開展預算評審。”

這裏説的項目支出預算評審,“項目支出”是什麼呢?本條例第五條明確為,“所稱項目支出,是指各部門、各單位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這個定義和我們目前的評審任務是匹配符合的。

這裏點出的是預算評審,至於財政評審工作中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沒有直接明確,但是給了一個建議,也是一個思路。

這就是第九十六條規定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政府投資決策、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資有關行政法規執行。”

對此,我們可以理解為,財政預算評審是依據明確的,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要按照政府投資有關法規執行。

《政府投資條例》明確了“投資概算”

什麼是政府投資呢,條例第二條給出定義,“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對於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投資主管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採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顯然,這裏沒有明確財政部門的評審職責,沒有否定也沒有明確。

但是,對於財政部門來説,重要的是這幾條: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應當和本級預算相銜接。”“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預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這説明財政部門參與財政評審是必要的,要符合預算規定,要作為資金撥付依據。

至於財政評審實際參與投資控制時候,下面這條至關重要,“第十二條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這就是財政部門投資評審的目標控制所在。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明確了“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本規則明確了制定目的就是,“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可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是財政評審的間接依據。

規則第五條指出,“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可以視為財政評審在基建活動中承擔的技術支撐作用。

規則第四條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更是明確:“(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範和控制建設成本;”

當然,規則第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也包含“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准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可見財政投資評審是否做到全過程跟蹤評審是可以討論的,但是財政全過程管理是必須的。

《臨沂市政府投資項目(市級)管理辦法》明確了“全過程評審”

作為臨沂市財政投資評審,目前政府投資評審直接依據就是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採取的是從投資估算到竣工結算的全過程跟蹤評審模式。

相關條款規定如下:

第六條包含:“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財務決算全過程評審”;

第十一條包含:“項目審批前,項目投資估算、概算應由財政部門進行投資評審,並提供項目建設資金意見。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第十五條明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估算、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工程量清單和預算(招標控制價),並將相關資料及時報送財政部門評審。”

第十九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投資評審,財政部門向政府投資項目派駐項目監管員,做好相關審核、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結(決)算審計制度。工程竣工後,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結(決)算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審核結果接受審計部門審計監督。”

從當前有關法規政策條款,淺談財政投資評審依據性問題
小結

1、國務院《預算法實施條例》明確了“預算評審”,這是基於加強財政管理,實際也是我們在做着的財政評審任務,當然也是財政評審最具有基礎性的工作。

預算評審是全部財政評審的基礎,也是進行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的基礎。

2、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明確了“全過程管理和監督”,這給出了財政評審工作的可能性,即包括預算投資管理在內的全過程評審模式。

這裏必須要區分“預算”這個概念,在財政管理和工程投資範疇中的含義是截然不同的。對於財政文件中的預算,我認為就是資金安排以及使用的全過程,而建設投資中的預算,則僅僅是招投標階段的預算造價,是前期投資控制的術語。

從這個角度説,財政文件術語的預算範圍要更寬泛,更大一些,可以認為包含建設投資預算。

3、市縣層級更多涉及到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評審,可以通過地方管理辦法約定財政評審範圍。如臨沂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財務決算全過程評審”,這裏明確的是全過程評審。

當然,預算法實施條例説的是按照“政府投資有關行政法規執行”,行政法規一般是指國務院條例和各部門規章,對於市級管理辦法是否符合要討論,這裏可以理解為更多是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來規定的。

4、如果從財政預算管理是全過程資金監管範疇出發,由於財政預算不同於建設投資預算,那麼政府投資工程的全程評審管理也屬於管理範圍,至於具體管理深入到什麼程度,就要看地方政府實際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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