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證券日報】;
本報記者 桂小筍
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穩步推進註冊制改革,完善常態化退市機制。“新證券法以及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形成一套‘組合拳’,極大提高證券違規違法成本。”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同花順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即1月1日至3月14日),滬深兩市公司共收到157份處罰,而在上年同期,兩市公司則收到129份處罰。從今年收到處罰的原因來看,“信息披露虛假或嚴重誤導性陳述、未及時披露公司重大事項”是被處罰的主要原因。
王智斌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近年來,投資者的法律意識有明顯提高,通過法律手段訴訟維權的熱情也日益高漲。“僅以我們律師事務所的數據為例,2018年至今,已有累計超過1萬名投資者委託我們針對超過100家上市公司提起索賠訴訟。眾多的投資者中,既有索賠一兩千元的小散户,也有單個股票索賠超過2000萬元的大户,既有大爺大媽等老年股民,也有新入證券市場的年輕人,機構投資者參與索賠訴訟的情形也越來越常見。”
“隨着新證券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實施以及司法實踐的推進,投資者權益得到了更為立體的保護。”王智斌説。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縱向對比來看,投資者維權熱情大大增加,但是橫向來看,符合索賠標準和真正採取行動參與索賠訴訟的投資者相比,佔比仍然較小。
有投資者在和《證券日報》記者交流時坦言,投資者向上市公司提出訴訟維權的前提是公司被監管部門出具處罰,但出現違法現象被監管部門處罰的公司大多違法時間較長,“三四年前買過的股票出了問題,都不知道是不是符合索賠標準。”
對此,王智斌也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對稱,由於法律保護的是投資者歷史上形成的虧損,所以很多投資者拋售股票之後,對於該股票的後續信息已不再關注,很多投資者對於索賠事項未能獲得充分信息;有相當多的投資者是因為自身‘惰性’而放棄索賠;此外,在部分案件中,索賠訴訟的效果並不理想,這也大大影響投資者維權的積極性。有一些案例,雖然投資者贏得了訴訟,但是由於公司退市、破產等原因,這些案件至今未能執行到款項。”
註冊制下,中介機構要切實承擔起“看門人”的責任。與此相對應的,“看門人”不“看門”時,其法律責任就會更重。
“就目前的司法判例來看,審計機構已經成為投資者維權的重點對象,此外,評估機構、保薦人等中介也越來越多地坐上了被告席。這對投資者通過訴訟維護自身權益有積極的推動作用。”王智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