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公司准入管理有助防風險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宣佈已批准了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籌)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這標誌着我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邁出實質性一步,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來持牌經營新階段。未來一段時間,應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辦法,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效能,規範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控股公司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深度融合的產物,也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升級的產物。從理論上看,金融控股公司可較好地實現規模經濟效應和範圍經濟效應。而且,金融控股公司多元化的業務結構有助於更好地抵禦風險。在規範有序發展的前提下,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資源和客户的分類、整合和資源協同,實現金融對社會發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務,滿足企業和個人多元化需求,提高經濟社會運行效率,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效能。

  但從微觀運行角度看,我國金融控股公司近年來存在不少問題,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野蠻生長,違規進入金融業,甚至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過去一段時間,由於缺乏相應的監管制度,對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團存在監管空白,其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穩定。

  2020年9月,國務院發佈《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央行印發《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開展市場準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與此同時,央行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5家企業開展模擬監管試點。從2021年6月起,按照《金控辦法》規定,央行先後受理中國中信有限公司、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5家機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類型涵蓋中央企業、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

  從率先拿到牌照的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看,兩家金融控股公司根據自身資產、架構和業務特點,分別實行“小金控”與“大金控”模式。中信集團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採取“小金控”模式,即在集團內部單獨新設金融控股公司,把金融機構股權劃轉進新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這樣有助於將金融業務與其他產業進行區隔,防範風險交叉傳染。北京金控則採取“大金控”模式,即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因為北京金控主要資產是金融資產,作為試點單位一直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方向運行,“大金控”模式順理成章。“小金控”與“大金控”模式各有特點,可為下一步不同類型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提供參考。獲批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應以此為契機,發揮金融資源集聚效應,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並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關聯交易、並表管理、資本充足等方面接受更嚴格的約束。

  北京金控獲批成立,並不意味着大多數地方金控平台將獲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相反,按照《金控辦法》,絕大多數地方金控平台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將難以獲得央行受理和批准。根據《金控辦法》,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的,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不得從事辦法中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下一階段,地方金控平台應加快重組轉型,儘快更名,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轉型為產業型地方國資平台。

  應該説,《准入決定》和《金控辦法》補齊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的制度短板,有助於依法依規開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續監管,更好地防範金融風險。也應看到,《金控辦法》規定得相對原則化,下一步應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儘快出台並表監管、資本管理、關聯交易、大額風險暴露等細則。此外,《金控辦法》適用於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對金融機構發起並控制的金融集團,也應出台相應的監管制度規則,保持監管一致性和公平性。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 董希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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