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及董事長宋輝收警示函 私募承諾保本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日訊 昨日,中國證監會深圳監管局網站公佈了《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宋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前海中證鼎鋒投資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宋輝於2017年7月25日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8年6月28日起擔任公司董事長、於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間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發生在宋輝任職期間,宋輝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宋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説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説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1月21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宋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宋輝:

  經查,深圳市前海中證鼎鋒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鼎鋒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完成後未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及承諾最低收益的情況。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於2017年7月25日起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8年6月28日起擔任公司董事長、於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9月13日期間擔任公司總經理,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發生在你任職期間,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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