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涉及兩項違法行為被調查。針對公司的處罰於近期落地後,時任相關負責人也領到了罰單。
北京證監局最新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了這起涉及公募機構信披及報送違法行為的案例。因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報告義務,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時任總經理被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董事長變更未按時信披及報送
基金公司時任總經理被罰
8月11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佈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對象為北京一家公募基金時任總經理康某,涉及兩項違法事實為基金公司未按時進行信披及報送。
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2018年8月4日,該基金召開2018年第一次股東會,選舉7人為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其中4人為新任董事。該次股東會後,該基金公司董事變更超過董事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同日,基金公司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公司第三屆董事會董事長,原董事長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長。
根據《信披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基金公司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公告上述董事長變動及超過百分之五十董事變更事項,但該基金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董事長變動事項、超過百分之五十董事的變更事項,屬於《信披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十)項、第(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件,該基金未在規定時間內公告,違反了《信披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構成《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述“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根據《高管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基金應當自原董事長離任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報告義務。
該基金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董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違反了《高管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高管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述“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情形。
處罰決定書顯示,康某時任基金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工作,未勤勉盡責,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高管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北京證監局做出以下處罰決定。
第一,關於該基金未及時披露董事長變動及超過百分之五十董事變更事項,對康某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罰款。
第二,關於該基金未及時報送董事長離任審計報告事項,對康健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罰款。
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北京證監局對康某給予警告,合計並處六萬元罰款。
此前公司已因兩項違法被警告並罰款
事實上,在此次時任總經理被處罰前不久,該基金已因上述兩項違法接到罰單。8月1日,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發佈對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兩項違規合計罰款16萬元。
公開信息顯示,康某於2018年5月8日、9月10日分別任職該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一職,後於2021年12月30日離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