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 10月1日起實施
人民網北京8月10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為明確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依據,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監管作用,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的整體效能,銀保監會制定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職權法定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基礎。針對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授權問題,目前仍缺乏明確、統一的規定。為此,銀保監會制定出台了《規定》。
該負責人介紹,起草過程中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利用好法律對銀保監會的賦權,從規章的層次明確派出機構執法的主體地位,理清派出機構具有的具體監管權能;二是堅持科學配置。對派出機構的職責配置可以從多個維度進行表述,既可以從被監管對象及其業務領域劃分,也可以從行為類型角度劃分。綜合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監管的複雜性,在規章層次主要以處罰、許可、檢查等行為類型為標準進行劃分,更具有包容性和適應性;三是側重原則性、指導性。既要明確現有職責,又要為今後監管職責調整留有合理空間。
《規定》共三十四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派出機構監管職責的總則性規定,包括監管職責體系、派出機構履職原則;二是明確派出機構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對機構、人員、業務等方面的監管;三是明確銀保監會授權派出機構履行的其他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償付能力監管、轄區內重大風險事件處置等;四是明確與履行監管職責相關的內容,包括行政處罰、複議受理等;五是明確派出機構應當與轄區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等建立健全監管協調機制。
發佈實施《規定》是銀保監會依法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整體效能的重要舉措。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公佈監管對象名單,以此為契機進一步明確派出機構職責邊界,提升派出機構履職的透明度和規範性,提高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