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金諾(300505.SZ)是一家磷化工企業。隨着我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的不斷貫徹實施,化工企業也有更多的環保考量。然而我們發現,上市公司環保費用支出科目不詳,助力上市公司處理廢渣的環境工程公司亦多存劣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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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費用財報何處有?
此前,川金諾曾於2019年非公開發行股票、2020年發行可轉債,均為“濕法磷酸淨化及精細磷酸鹽項目”。據公告,“該募投項目實施後,公司將新增14.5萬噸/年磷酸、14萬噸/年磷肥、18萬噸/年磷酸鹽、1.5萬噸/年氟硅酸鈉與100萬噸/年磷石膏綜合利用產能”。
產能最高的磷石膏引人矚目。實際上,在川金諾的在建工程中,還有一個名為“河裏灣磷石膏渣場工程”的項目,預算為3.3億元。據年報及中期報告,該項目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上半年,各期分別增加金額75萬元、82萬元、4萬元,工程進度分別為0.23%、0.48%、0.49%。此項目遲遲未見進展是何原因呢?
説到這裏,可能有人要問了,何為磷石膏呢?根據百度百科,“磷石膏是濕法磷酸工藝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其成分主要是二水硫酸鈣;磷石膏的隨意排放堆積嚴重破壞了生態環境,不僅污染地下水資源,還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川金諾招股書中的治理措施為“部分賣水泥廠,剩餘送工業園區專用渣場”。
招股説明書披露,“2016年1月21日,發行人與昆明市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春公司”)簽署《堆渣協議》,約定發行人利用永春公司運營的渣場堆放磷石膏;每月堆渣費用(包含運費及堆放費)為142.00萬元,協議有效期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根據上述內容,我們若以每月142萬元以及協議有效期12個月來考慮,那麼可計算出川金諾應在2016年支付給永春公司堆渣費用142*12=1704萬元。按照會計準則,這類費用應屬於環保費,應計入管理費用中。
然而,川金諾2016年年報卻顯示,前三名分別為職工薪酬、修理費、折舊及攤銷,當期發生額分別為1158萬元、1289萬元、582萬元。那麼問題來了,1704萬元的環保費用計入何處了呢?這筆費用是否支出了,支出方是誰,費用又計入哪個科目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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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春公司的環保劣跡
接下來,我們還要在永春公司身上多着點筆墨。實際上,川金諾與永春公司的合作並不僅侷限於2016年。如上市公司於2018年7月20日發佈的“關於昆明川金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非公開發行股票發審委會議準備工作函的回覆”公告稱:
“發行人已與東川區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每年簽訂堆渣協議,由該公司負責發行人廠區所在地四方地工業園區廢渣場建設及營運管理,發行人每月支付相應的固廢處理費用。”然而,川金諾選定的這家堆渣公司,雖名為環境工程公司,實則在環保方面有多個劣跡。
CCTV-2財經頻道《經濟半小時》20190403期節目《金沙江上有“黑礦”》,稱:“在廢渣場外面,立着兩張告示牌,上面明確的標明,這個廢渣場是永春環境工程有限公司建立的尾礦庫。尾礦庫內的廢水、廢渣,對人、畜均會構成危害;這樣的字眼,讓這裏的村民,已經失去了繼續生活在這裏的希望。”
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東川分局於2019年4月10日對永春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稱:“根據2019年4月3日晚《經濟半小時》欄目播出的以《金沙江上有‘黑礦’》為標題的報道,在2019年4月5日的環境執法檢查中,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東川分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發現你公司存在揚塵污染防治措施不完善,造成揚塵污染的違法行為。”
一年半後,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東川分局再次逾2020年11月18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稱,“2020年10月16日,執法人員到達永春公司東川再就業特區四方地片區工業棄渣渣場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公司渣場北面入場道路旁露天堆存有大量沙石,未採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2、堆場堆存廢渣未進行覆蓋且你公司拆除原渣場安裝的噴淋系統,造成噴淋系統不能對現堆存的廢渣進行有效的灑水降塵,渣場存在揚塵隱患;3、車輛運輸的部分廢渣潑灑在入場道路兩旁,未進行及時清理;4、未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信息。”
除此之外,信用中國網站亦顯示,昆明市東川區自然資源局於2020年11月19日對永春公司作出處罰決定,稱永春公司“未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擅自佔用東川區阿旺鎮煙頭村太陽谷進行建設”,責令其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
由此來看,上市公司名為“河裏灣磷石膏渣場工程”的項目遲遲未得進展是否與永春公司頻受處罰有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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