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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財險2支公司收4張罰單 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

由 仁連榮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 銀保監會官網昨日披露的4份上海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財險”)2支公司存在違法違規事實。 

  滬銀保監罰決字〔2021〕122號、123號顯示,中華財險上海市寶山支公司存在2項違法違規事實:1、2020年1月至11月,該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2020年1月至5月,該公司編制虛假資料。楊力是對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021年8月10日,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對中華財險上海市寶山支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共計25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楊力警告,並處罰款共計4萬元。 

  滬銀保監罰決字〔2021〕124號、125號顯示,中華財險上海市南匯支公司存在2項違法違規事實:1.2020年1月至11月,該公司虛構保險中介業務套取費用。2.2020年1月至5月,該公司編制虛假資料。趙屹是對上述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021年8月11日,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對中華財險上海市南匯支公司責令改正,處罰款共計38萬元;次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趙屹警告,並處罰款共計1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