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證監會網站連續公佈10條處罰決定,涉及中金公司、光大證券、中信證券、信達證券、海通證券、國融證券等多家機構和相關人員,處罰內容包括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監管談話等。
據證監會披露,這些機構大多在境外業務方面存在違規行為,涉及境外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等,還有機構在擔任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過程中未進行審慎核查。
上述機構中,中金公司、光大證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都是上市券商。
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方面,證監會主要指出以下違規行為:
返程子公司天津佳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中金公司自用房地產投資開發項目。
有46家冗餘的特殊目的實體(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清理、22家SPV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層級上翻。
未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章程。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
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金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光大證券
光大證券方面,證監會主要指出以下違規行為:
境外子公司中國陽光富尊移民服務有限公司從事的移民服務不屬於金融相關業務範疇,存量業務尚未完成清理。
未督促境外子公司完成所持OP EBS Fintech Investment Limited、東北特殊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國宏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股權(合夥份額)清理。
未按期完成至少1家子公司、1家特殊目的實體(SPV)的註銷,以及11家子公司、3家SPV的層級調整,未能有效壓縮境外子公司層級架構。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
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光大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光大證券需要在收到上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中信證券
中信證券方面,證監會主要指出以下違規行為:
2015年設立中信證券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未按照當時《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報我會批准。
未按期完成境外子公司股權架構調整工作,存在控股平台下設控股平台、專業子公司下設專業子公司、特殊目的實體(SPV)下設子公司、股權架構層級多達8層等問題。
存在境外子公司從事房地產基金管理等非金融相關業務和返程子公司從事諮詢、研究等業務的問題。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中信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一定缺失。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中信證券需要在收到上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深圳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信達證券
信達證券方面,證監會主要指出以下違規行為:
未完成香港控股平台的設立。
返程參股公司建信國貿(廈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完成清理。
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修改境外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此外,《境外辦法》給予了長達3年的整改時限,但信達證券在整改時限內工作進展緩慢,對相關監管承諾事項的作出和執行較為隨意,對監管相關規定的落實明顯不夠到位。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等規定,反映出信達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信達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信達證券需要在收到上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北京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此外,證監會還指出,祝瑞敏作為公司分管境外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吳立光作為公司合規負責人,對信達證券的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以上人員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海通證券
海通證券是此次被證監會指出違規行為類目最多的機構,主要包括:
境外子公司海通恆信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信金融集團)下屬至少12家機構(包括海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恆信小微融資租賃(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實體等)的設立未按規定履行或者履行完畢備案程序。
海通恆信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通過子公司從事的商業保理業務未完成清理,上述業務不屬於“融資租賃”業務範圍,且與《境外辦法》有關業務範圍的要求不符。
境外經營機構股權架構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認真,存在重大錯漏,如恆信金融集團的相關層級調整計劃直至2021年8月才報告,恆信金融集團間接參股維天運通的情況2021年9月才補充。
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請項目外,海通開元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自有資金所投資(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投資)境內項目未完成清理。
海通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辦法》的規定完成修訂。
證監會認為,上述情況違反了《境外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等規定,反映出海通證券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存在較大缺陷。
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海通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措施,海通證券需要在收到上述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上海證監局提交整改報告。
此外,證監會還指出,任澎作為主要分管高級管理人員、王建業作為公司時任合規負責人,對海通證券的相關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按照《境外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以上人員採取監管談話措施。
國融證券
國融證券方面,證監會主要指出以下違規行為:
在擔任上海富控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出售上海中技樁業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財務顧問過程中,未對標的資產的收入、關聯交易及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等情況進行審慎核查。
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7號,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第六條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顧問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按照《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財務顧問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國融證券採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監會還指出,楊亮作為公司時任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負責人,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左宏凱、劉彥辰、羅舜作為主辦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決定對楊亮出具警示函,並認定左宏凱、劉彥辰、羅舜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9月6日期間,不得擔任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此外,證監會特別強調,國融證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投行業務內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升投行業務質量。應嚴格按照內部問責制度對負有責任的業務人員、內控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並向證監會提交書面問責報告。
來源 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