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北京證監局,為使公司達到進入創新層的市值和股本要求,董事長“親自下場”利用賬户組操縱自家股票,太一雲(430070.OC)實控人、董事長鄧迪的這番操作被證監局認定為操縱股票,給予其300萬罰款的行政處罰。
公開資料顯示,太一雲,全稱為北京太一雲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3月,主營業務是區塊鏈技術及區塊鏈相關技術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諮詢、技術授權等。2010年7月,太一雲在新三板掛牌。
太一雲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鄧迪,持股數量4289.85萬股,佔總股本比例63.55%;環球匯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持股1012.1萬股,持股比例14.99%。
掛牌後,太一雲在二級市場的股價表現較為平淡。除2015年5月、2018年上半年股價拉昇,太一雲股價長期維持在3元/股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2月~5月間,太一雲區間漲跌幅200%,最低收盤價3.54元/股,最高收盤價為29.9元/股,區間振幅高達798%。
據北京證監局網站披露,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間,鄧迪實際控制“鄧迪”“環球匯富投資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匯富)”“北京銀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銀悦)”“北京銀岸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銀岸)”“範某燕”5個證券賬户(該5個證券賬户以下簡稱賬户組)。
鄧迪操作賬户組中的“鄧迪”“環球匯富”“北京銀岸”賬户,杜某玲操作賬户組中的“北京銀悦”賬户,範某燕操作賬户組中的“範某燕”賬户。賬户組交易決策由鄧迪完成,賬户組交易資金來源於鄧迪、範某燕以及鄧迪向範某燕、杜某玲籌借的資金。
操縱特徵:
(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
操縱期間,賬户組以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累計買入“太一雲”132,789股,累計買入金額1,228,705.55元,累計賣出“太一雲”6,800股,累計賣出金額66,803元,成交量佔該股總成交量的54.64%。
操縱期間,賬户組持流通股數量佔“太一雲”流通股本比例均超過64%,最高達到65.53%。
(二)連續買賣
操縱期間,賬户組均發生交易,佔總交易天數的100%。賬户組當日成交量佔市場成交量超過50%的有50個交易日,佔60個交易日的83.33%;超過60%的有41個交易日,佔60個交易日的68.33%;超過70%的有36個交易日,佔60個交易日的60%;佔比為100%的有34個交易日,佔60個交易日的56.67%。
賬户組以明顯偏離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申報買入,採用連續交易方式拉抬和維持太一雲股價,使收盤價大幅上漲或回升至符合市值標準的成交價。
操縱結果
操縱期間,太一雲市值由2.69億元上升至6.68億元,股價累計漲幅達148.12%,期間股價最高漲幅為649.37%,股價漲跌幅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份指數偏離值為145.56%。
截至2020年9月11日,賬户組持有“太一雲”對應餘股92,289股,交易“太一雲”合計虧損100,961.29元。
北京證監局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鄧迪為使太一雲滿足創新層掛牌公司市值標準,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太一雲”,使得太一雲市值由2.69億元上升至6.68億元,具有操縱的主觀故意。
第二,當事人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承擔相應責任,他人提示與否,與本案無關。
第三,鄧迪為使太一雲進入創新層實施操縱行為,侵害、擾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監管秩序和市場秩序。我局量罰已充分考慮涉案行為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跨越新舊《證券法》的情況,量罰適當。
綜上,北京證監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責令鄧迪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並處以30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