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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明確薪酬追回機制,8種情況高管績效薪酬將被追回

由 寸建宇 發佈於 財經

藍鯨保險獲悉,日前,銀保監會下發《關於建立完善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來健全績效薪酬激勵約束機制,發揮績效薪酬在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中的導向作用。這也意味着,在一定情形下,銀行保險機構高管及關鍵崗位人員薪酬可被追回。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銀行保險機構應按規定建立並完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健全勞動合同、薪酬管理、績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運用薪酬工具,平衡好當期與長期、收益與風險的關係,確保薪酬激勵與風險調整後的業績相匹配,防範激進經營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不斷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

具體來看,發生下列情形的,銀行保險機構可以可以追回向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超額髮放的所有績效薪酬和其他激勵性報酬。一是銀行保險機構發生財務報表重述等情形,導致績效薪酬所依據的財務信息發生較大調整的;二是績效考核結果存在弄虛作假的;三是違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發放績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勵項目的;四是其他違規或基於錯誤信息發放薪酬的。

銀行保險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索扣回負有主要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相應期限內的全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責任人員相應期限內的部分績效薪酬。一是重要監管指標嚴重不達標或偏離合理區間的;二是被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採取接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三是發生重大風險事件,對金融市場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四是其他對銀行保險機構的財產、聲譽等造成重大損害的情形。

此外,《指導意見》規定,銀行保險機構的離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亦適用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在銀行保險機構領取績效薪酬的董事和監事也參照適用《指導意見》。

對於績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劃定,《指導意見》明確,薪酬追索扣回比例應結合高管和關鍵崗位人員所承擔的責任、造成的損失以及產生的負面影響進行確定。

銀行保險機構應合理設定風險超常暴露標準及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並充分徵求獨立董事、監事、相關工作人員的意見。同時健全勞動合同,約定雙方關於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權利義務以及爭議的處置途徑。

為保證透明公開,銀行保險機構在披露薪酬信息時,應增加披露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關信息,不斷加強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應每年對公司的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情況至少進行一次審核,並對薪酬管理負最終責任。

監管部門可將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設情況和執行情況,納入監管評級和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的考慮因素。(藍鯨保險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