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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產品年內兩次問題通報,共33家險企被點名。6家公司同時被兩次通報,專業健康險公司再度成重災區。
7月2日,銀保監會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於近期人身保險產品問題的通報》(下稱《通報》),對近期人身保險產品監管中發現的典型問題進行了通報,共涉及20家人身險公司11項主要問題。
今年1月份的產品問題通報則涉及到19家人身險公司的10項主要問題。《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瑞泰人壽、海保人壽等6家公司在今年的兩次產品通報中均被“點名”,瑞華健康、復星聯合健康等專業健康險公司則一直是產品問題重災區。
19家產品核查有問題
此次《通報》中提到的近期產品核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有:報送材料不規範、文件引用有誤、長險短做、預定退保率畸高、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責任相關判定條件約定不合理、續保約定不合理、健康管理服務費用佔保費比例超過監管規定、產品組合銷售規則存在缺陷、準備金計提方式不合規等10項問題。
《國際金融報》記者統計發現,此次產品核查中,共有19家公司被“點名”,其中東吳人壽和北京人壽兩家公司被兩次點名。
東吳人壽的產品主要問題為報送材料不規範和續保規定不合理兩方面;北京人壽的產品主要問題則表現在長險短做和條款表述與法律規定不符兩項。
《通報》指出,東吳人壽報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險產品,費改信息表無相關人員簽字,以及報送的某醫療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保證續保期間屆滿時,公司如未收到不續保申請,則視同續保,侵害消費者選擇權。
北京人壽等公司報送的某兩全保險產品現金價值設計不合理,存在長險短做風險隱患。另外,其報送的2款醫療保險產品條款中關於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範圍約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不符。
“像報送材料不規範、文件引用有誤等問題,直接反應了公司治理方面有問題,相關工作人員認真點完全可以避免,其實也是最容易改正的問題。”某資深保險精算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直言,銀保監會通報的諸多問題並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分情況而論。比如有的是材料報送這種低級錯誤,而產品組合銷售規則等問題則與公司經營層面緊密相關。
新華人壽被單獨點名
《通報》特別指出,新華人壽某長期分紅年金保險銷售誤導問題在某省集中暴露,引發非正常退保和羣體性事件風險。經查,該公司銷售宣傳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誇大產品收益,部分保單存在“十年翻番”的誤導宣傳。
二是隱瞞保險期間,該產品保險期間為保單生效起至投保人80週歲,部分投保人誤以為保險期間為10年,84%的保單將於今明兩年滿10年。
三是隱瞞退保有損失,不告知投保人提前退保只能領取保單現金價值,扣除費用之後的現金價值可能低於投保人所繳保費。上述問題嚴重違反監管規定,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追責。
健康險企又成重災區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報》中,專業健康險又一次成為重災區,20家被通報的人身險公司中,專業健康險公司佔4席,分別為平安健康、復星聯合健康、崑崙健康和瑞華健康。
4家公司被通報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產品條款表述上,如瑞華健康、崑崙健康和平安健康等公司報送的部分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問題。
而在今年1月份的產品問題通報中,則有5家專業健康險公司被點名,分別為人保健康、平安健康、復星聯合健康、和諧健康和瑞華健康。
對此,1月份《通報》中特別提到,根據《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9年第3號)及其他監管規定,請各公司關注如下問題:
一是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猶豫期不得少於15天。
二是含有保險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三是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強制搭配其他產品銷售。部分公司在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四是產品備案材料中的總精算師聲明書和法律責任人聲明書等材料中,關於原保監會的相關表述應按機構改革後最新名稱進行調整。
監管強調三個“嚴禁”
除了通報產品問題,銀保監會還強調,《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印發普通型人身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7號)印發後,對普通型產品提出新的精算要求。
一是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保險產品按其他合理的計算基礎和方法確定保單現金價值的,應當在精算報告中明確説明計算的現金價值不低於本規定所要求的保單年度末保單最低現金價值。
二是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按照未經過淨保費方法確定的,計算未滿期淨保費的費用率不應高於定價預定附加費用率。
三是採用自然保費定價的長期保險產品,應當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非平準保費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
同時,各人身保險公司應當高度重視產品開發,加強銷售管理,優化客户服務。嚴禁異化產品設計,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嚴禁主附險搭配錯亂,產品銷售使用偏離設計初衷;嚴禁對產品期限、保險利益等進行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各公司發現在產品實際使用過程中出現偏離保險本源和設計初衷的情況,應立即採取整改措施並及時向我會報告。”《通報》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