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9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省分局網站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海匯檢罰〔2021〕3號)顯示,海安福美新材料有限公司因存在非法結匯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二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安市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56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海安福美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於2017年6月26日,註冊資本8200萬美元,為中國金丘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金丘集團”)全資子公司。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四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使用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可用於自身經營範圍內的經常項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資本項下支出。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
(三)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對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範圍存在合同約定的,不得超出該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相關資金。除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與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不應與本通知存在衝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二十三條: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及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用途使用。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資本項目外匯及結匯資金使用和賬户變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四十一條: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兑,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