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河原部門總獲刑 利用基金銷售便利受賄146萬元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5日訊 近日,北京法院審批信息網公佈的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1)京0102刑初355號顯示,某券商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產品銷售板塊負責人吳畏,2007年至2020年,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最終,吳畏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同時,在案扣押的受賄款145.5萬元予以沒收。 

中國銀河原部門總獲刑 利用基金銷售便利受賄146萬元

  該判決書隱去了涉事券商名稱,而華夏時報在《中國銀河證券原高管受賄百萬獲刑三年半,多家基金公司捲入》這篇報道中指出,該案所指券商確係中國銀河證券。 

中國銀河原部門總獲刑 利用基金銷售便利受賄146萬元

  圖片節選自華夏時報報道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吳畏在擔任中國銀河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經濟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負責基金產品組織銷售、承擔銷售收入經營指標、負責基金引入等職務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45.5萬元。 

  其中,2007年至2010年,吳畏利用擔任中國銀河經紀業務總部營銷管理部副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金某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2008年收受金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15萬元。 

  2014年至2015年,吳畏利用擔任中國銀河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督導銷售等方式為某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王某1在銷售基金產品方面提供幫助,在西城區收受王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人民幣40萬元。 

  2015年至2017年,吳畏利用擔任中國銀河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銀河某南路證券營業部引進某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趙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7.5萬元。 

  2015年至2019年,吳畏利用擔任中國銀河經紀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銀河某大道證券營業部引進某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文某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65萬元。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吳畏利用擔任中國銀河財富管理總部執行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中國銀河佛山順德某證券營業部引進某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產品提供幫助,收受該營業部總經理田某1給予的現金人民幣共計18萬元。 

  2021年1月,吳畏經中國銀河紀委電話通知後到案。案發後吳畏家屬代為退繳贓款人民幣145.5萬元。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吳畏做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款、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吳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二、在案扣押的受賄款人民幣145.5萬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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