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證券遭責令改正董秘遭警示 入股股東資金非自有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0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6月1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3號)顯示,經查,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港證券”)在2020年4月公司股權轉讓事項中,存在入股股東的投資資金非自有資金、系從其他企業借入的情形。
公司未對入股股東做好盡職調查,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第十八條的規定,導致公司入股股東出現違反《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按照《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申港證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申港證券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網站於同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2號)顯示,當事人劉俊紅作為申港證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股權管理事務的直接責任人,對上述違規事項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證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劉俊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自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申港證券於2016年獲中國證監會批覆設立,並於同年10月正式開業,系國內首家根據CEPA協議設立的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公司總部位於上海自貿區,在北京、上海、深圳、湖北、四川、天津、重慶、山東、福建、大連、廣東、浙江、江蘇、湖南、河南、安徽、陝西和廣西等地分別設有18家分公司和4家證券營業部。公司現有員工600多人,主要經營證券資產管理,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人民幣利率互換,IB,代理證券質押登記,股票質押式回購,受託管理保險資金等業務。公司由3家香港持牌金融機構、11家國內機構投資者共同發起設立,其中港資股東持股比例合計為29.32%。
公司成立於2016年4月8日,註冊資本43.15億人民幣,邵亞良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茂宸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茂宸集團”,00273.HK)和民眾證券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各持15.00%比例股份。據中國證監會公佈2019年證券公司分類結果,2019年,申港證券級別為BBB。
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規定》,證券公司分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類11個級別。A、B、C三大類中各級別公司均為正常經營公司,其類別、級別的劃分僅反映公司在行業內風險管理能力及合規管理水平的相對水平。D類、E類公司分別為潛在風險可能超過公司可承受範圍及被依法採取風險處置措施的公司。
當事人劉俊紅,博士研究生學歷,自2004年2月19日至2016年8月29日在國海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自2016年10月17日至今在申港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
央行網站5月26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銀罰字〔2020〕6號、7號)顯示,申港證券未按規定劃分客户風險等級,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罰款20萬元,樊平時任申港證券常務副總裁(代行總裁),分管經紀業務,對申港證券未按規定劃分客户風險等級的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罰款1萬元。
證監會網站於4月21日發佈的《關於對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上海監管局發現申港證券作為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的財務顧問,未發現博天環境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相關盡職調查工作與質控內核工作存在不足。監會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申港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第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或者股權,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和股東篩選標準等。證券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事先向意向參與方告知證券公司股東條件、須履行的程序以及證券公司的經 營情況和潛在風險等信息。證券公司、股權轉讓方應當對意向參與方做好盡職調查,約定意向參與方不符合條件的後續處理措施。發現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與其簽訂協議。相關事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應當約定批准後協議方可生效。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入股證券公司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有關指導意見。
(二)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0%。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證券公司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證券公司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證券公司,資金來源法,不得以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或其他相關主體違反本規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相應處理措施或罰則的,中國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説明、責令定期報告等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可以視情節對相關主體處以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123號
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2020年4月公司股權轉讓事項中,存在入股股東的投資資金非自有資金、系從其他企業借入的情形。
你公司未對入股股東做好盡職調查,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導致公司入股股東出現違反《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按照《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020年6月1日
關於對劉俊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滬證監決〔2020〕122號
劉俊紅:
經查,在申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港證券或公司)2020年4月股權轉讓事項中,存在入股股東的投資資金非自有資金、系從其他企業借入的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證監會第156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申港證券未對入股股東做好盡職調查,你作為公司董事會秘書,是申港證券股權管理事務的直接責任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按照《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當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自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