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要從CPTPP框架下金融開放的角度談幾點看法。
第一,我們比較了CPTPP金融開放的文本和我國簽訂的雙邊FTA文本,發現CPTPP框架下金融開放有四個特點:一是開放標準更高,包括准入前國民待遇、負面清單、棘輪機制等規則的適用。二是涉及的義務更明瞭,除了市場準入、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高管和董事會的義務以外,對跨境金融服務提供做了更明確的規定。WTO框架下服務貿易四種方式中除了商業存在以外的所有方式都歸到這一類。三是適用範圍更廣,主要是對公共實體的定義。CPTPP將公共實體定義為一締約方的中央銀行或貨幣管理機構,或由一締約方擁有或控制的任何金融機構,而其他協議對公共實體的標準還包括“為政府目的執行政府職能或非商業性”。四是操作性更強,除了設立金融服務委員會外,還對新金融業務、例外、磋商、爭端解決、金融服務的投資爭端等進行了更加明確的規定。
第二,對11個成員國的負面清單梳理了以後,我有三個方面的觀察。
一是負面清單長短不一,橫向比較而言並不是越短越開放。我們一般認為負面清單越短越開放,對一個國家而言,從縱向來説這個結論沒有問題,但是橫向來比,並非如此。在CPTPP成員國中,負面清單最短的是日本,只有3項;最長的是新加坡,有25項。我們不能説新加坡金融開放程度低。新加坡是靠開放來整合國際金融資源從而形成國際金融中心的。
二是整體上,所涉義務裏對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保留明顯高於其他義務。雖然我們提到高水平的開放,多數會提到准入前國民待遇、市場準入更大範圍開放,但是實踐中,CPTPP成員國依然更傾向於將這兩項義務列入負面清單。
三是從行業來看,各國側重點不同。我本來是想研究一下各成員在行業保留義務方面有沒有規律,是否以保護弱勢行業為主。研究後發現並沒有什麼明顯規律。以日本和新加坡為例,日本三項保留中有兩項跟保險相關,而保險恰恰在日本金融領域是比較有優勢的。日本列入2020年世界財富500強的11個金融機構裏有8個是保險公司。而新加坡25項保留中有8項專門針對銀行,如果加上6項覆蓋所有行業的話,共有14項涉及銀行業的保留,其中很多是針對外資銀行的限制,包括不再向外資銀行發放新的全業務銀行許可證,外國銀行只能在一地開展業務,不能設立銀行外部的自動櫃員機,也不能設立自動櫃員機網絡或在銷售點通過電子資金轉賬系統提供借記服務;外國銀行申請提供補充退休計劃賬户和中央公積金投資賬户服務的資質要求,等等。前面提到新加坡是整合全球資源來強化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似乎不應過多保留對外資銀行的限制。所以我個人認為在行業方面各國都是結合自己的國情在制定負面清單的,不一定是保護優勢,也不一定是保護弱勢,根據國家利益,需要什麼就列什麼。
最後,就金融領域而言,我國加入CPTPP的難點是非常突出的。這個難點就是公共實體問題,這與之前各位專家提到的國有企業難點類似。在金融領域公共實體標準泛化後,即便是商業化、市場化運作的國有金融機構也會被覆蓋到。由於國有金融機構還肩負很多國家政策落實任務,有些東西可能就會被納入補貼、納入被限制範疇。
雖有難點,但是總體上我國加入CPTPP金融領域開放難度不大。原因有三個方面:一是目前金融開放要好於其他領域。金融開放本身就符合國家擴大開放的大趨勢,很多開放政策不斷出台。二是與加入WTO時候相比,現在國內政策與開放要求之間的差距小得多。在加入WTO之前,很多機構都在研究加入WTO可能帶來的衝擊,當時對“狼來了”的擔心居多,可是現在談CPTPP大家基本沒有恐慌情緒。三是在開放管理方面我們積累了長足的經驗,尤其是負面清單的試點和推廣。另外,因為金融開放跟金融風險密切相關,我們在金融風險防控方面也有了長足進步。
(本文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張麗平 本文是在博智宏觀論壇月度研判例會上的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