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最高法發佈新司法解釋 調整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

由 士振文 發佈於 財經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20日正式發佈新修訂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新修訂的司法解釋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精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促進民間借貸規範平穩健康發展。

  民間借貸是指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以資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形式的資金融通行為,具有形式靈活、手續簡便、融資快捷等特點,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一定程度上也緩解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最高法此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是在2015年頒佈的相關規定基礎上,針對當前民間借貸出現的利率過高、範圍過寬、邊界模糊等新情況作出的修改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新修訂的司法解釋突出強調,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賀小榮説,“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願原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同樣,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近年來,隨着民間借貸的發展,放貸人職業化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所謂“職業放貸人”。對此,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對職業放貸行為作出限定,明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賀小榮指出,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司法解釋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賀小榮説,“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徵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決定: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

  根據這一最新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比過去有較大幅度下降。賀小榮表示,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維持在相對合理的範圍之內,是吸收社會各界意見後形成的最大公約數,更加符合當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賀小榮還表示,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於“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並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賀小榮説,“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周光權認為,新修訂的司法解釋很好地平衡了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對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的規範和調整符合世界各國通例。周光權説,“新的司法解釋能夠引導放貸的機構或者個人把資金投向實體經濟,能夠減輕中小微企業的用款的負擔,能夠遏制民間借貸所產生的引發的一些違法犯罪行為。防止高利放貸,防止非法經營,就能夠有效的減少因為放貸和職業催討所引發的黑惡勢力犯罪,使得民間借貸迴歸它的本源,市場主體的權利都能夠有效的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