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8月20日電 (朱晨曦 張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20日發佈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針對有企業從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特別是少數國有企業從銀行獲得貸款後轉手從事貸款通道業務,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合同無效情形,修改為《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賀小榮表示,上述轉貸行為違背了金融服務實體的價值導向,此次修訂司法解釋,進一步強化了司法助推金融服務實體的鮮明態度。
此外,《規定》提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應當認定無效。賀小榮表示,民間借貸作為民事主體從事的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社會各界對於以“民間借貸”為名,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而面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意見較大,此類行為容易與“套路貸”“校園貸”交織在一起,嚴重影響地方的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嚴重損害人民羣眾合法權益和生活安寧。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劉敏指出,此次修訂司法解釋,總的指導思想是縮小民間借貸範圍,突出民間借貸以自有資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這一特點,針對審判實踐中有關企業套取銀行貸款又轉貸、企業向單位員工集資後又轉貸等情況,第十四條將此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一種情形,這樣規定便於促進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