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及配套規定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9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為落實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證券公司股權監管,提升監管效能,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股權規定》)以及《關於修改<關於實施《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自2021年4月18日起施行。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股權規定》自2020年6月12日至7月12日同步在證監會和司法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過程中,社會各界給予了廣泛關注,對《股權規定》內容總體支持,建議儘快發佈實施。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股權規定》。

  《股權規定》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參考國內外金融監管經驗,結合證券公司股權日漸分散的趨勢,將證券公司主要股東從“持有證券公司2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持有5%以上股權的第一大股東”調整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二是適當降低證券公司主要股東資質要求,取消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將主要股東淨資產從不低於2億元調整為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等。三是落實新《證券法》,調整證券公司變更註冊資本、變更5%以上股權的實際控制人相關審批事項。四是對新問題予以規制,為新情況留出空間。包括禁止證券公司股權相關的“對賭協議”,完善控股股東變更為唯一股東的備案程序,明確單個非金融企業實際控制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的例外情形;進一步明確對上市證券公司、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證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權的股東可以免除適用的條款等。

  證監會同步修訂《實施規定》,修訂內容包括進一步精簡整合申報材料,刪除現在已不適用的程序性過渡條款,修改新《證券法》取消的審批事項相應表述等。

  《股權規定》及《實施規定》實施後,證監會相應更新證券公司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可依照《股權規定》《實施規定》和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報送證券公司設立、股權變更等申請。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844 字。

轉載請註明: 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及配套規定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