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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 與新證券法共塑“不敢違”市場生態

由 郎文芬 發佈於 財經

◎記者 王紅 孫越

資本市場的法治化屏障被進一步築牢。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稱“修正案”)正式實施,將形成與新證券法的聯動互補、高效銜接,大幅提高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成本,共同塑造“不敢違”的市場生態。

近日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的專業人士表示,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成本,體現了“零容忍”的態度和決心,將起到有力的威懾作用,為推開註冊制等資本市場改革護航。

如對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關於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原規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升至5年以下、5到10年兩檔量刑。

從司法實踐角度分析,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認為,此前因法律法規存在“短板”,可能會造成“罰責不對等”。現在,刑法修正案的實施有利於補齊“短板”,大大增強威懾力。

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商法室主任陳潔表示,新證券法和刑法形成聯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和促進資本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陳潔還認為,隨着行政和刑事執法力度的加強,因高額行政罰款或刑事罰金而導致責任人沒有能力充分補償投資者損失的問題也可能出現。因而,對證券違法犯罪,還需深化落實“民事賠償優先”原則。

作為修正案的亮點之一,“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等3種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被明確要追究刑事責任。川財證券研究所所長陳靂認為,修正案的實施將有利於證券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

王懷濤也表示,對證券、期貨市場的操縱行為,在2019年7月最高院、最高檢聯合頒佈的司法解釋中已作詳細規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上海一中院宣判的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犯罪入刑案件。本次以修正案的形式予以明確,上升到刑法層面,可以看出資本市場法治化建設力度的明顯加強。

在壓實中介機構的“市場看門人”職責方面,修正案進一步明確了保薦人、律師和會計師等的刑事責任。上述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將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對證券公司來説,保薦業務要達到更嚴、更高的要求。”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認為,執業者需更加謹慎、勤勉,否則一旦保薦項目出現問題,不僅會被處罰影響公司聲譽,也會影響此後相關業務的開展。

南開大學金融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刑法修正案實施與新證券法的聯動互補,能夯實我國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發展的法制基石。“法令嚴明、懲戒有力能夠讓市場激濁揚清、風清氣正。”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