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央視新聞客户端】;
銀保監會日前制定《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以下聲譽風險問題將可受到處罰。包括聲譽風險管理制度缺失或極度不完善;聲譽事件造成機構和行業重大損失、市場大幅波動;以及引發系統性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穩定或造成其他重大後果等。為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辦法》還要求銀行保險機構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準確公開信息,及時回應和解決消費者合理訴求等。
銀保監會明確,聲譽風險是指由銀行保險機構行為、從業人員行為或外部事件等,導致利益相關方、社會公眾、媒體等對銀行保險機構形成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