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財經天下》週刊 洪晗琪
編輯 | 冒詩陽
1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請國家賠償案作出決定,決定賠償顧雛軍人身自由賠償金28.7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4.3萬元,返還罰金8萬元及利息,總計近43萬元。
對於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顧雛軍而言,這是其用十多年時間追逐而來的裁決。
1月7日,對於事件,央視財經評論,顧雛軍“終於要回了失去的東西”,顧獲得國家賠償,也是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有力例證。“這個時刻的到來,相信會讓民營企業家們的信心更足。”
2008年,原任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爾製冷劑(中國)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的顧雛軍,因虛報註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資金等數罪,被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2012年9月,顧雛軍獲減刑出獄。出獄第8天,9月14日,顧雛軍在北京舉行媒體發佈會,聲稱自己“完全無罪”。同月,顧雛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開啓此後近十年的申訴之路。
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將顧雛軍申訴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2014年1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顧雛軍申訴立案審查。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人民法院依法再審三起重大涉產權案件,顧雛軍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提審。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再審顧雛軍一案。次年4月10日,案件宣判,原判顧雛軍所犯的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的三項罪名,改判為挪用資金罪一項罪名;刑期則由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80萬元,改判為有期徒刑5年。
2021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顧雛軍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顧雛軍再審改判部分無罪後,審判機關應對顧雛軍超刑期羈押造成的人身自由及其精神損害給予賠償;被撤銷罪名的罰金被撤銷後,應對已執行的罰金依法予以返還並支付利息。
公開資料顯示,顧雛軍曾在天津大學熱能研究所從事科研工作併發明格林柯爾製冷劑。此後,顧雛軍從學術界轉向商界,成為格林柯爾系集團創始人,曾排名中國內地富豪榜第83位。上世紀90年代末、21世紀初,在“國退民進”的政策東風下,顧雛軍看準國企改革重組的機會,先後對科龍電器、美菱電器等4家上市公司完成收購。
2000年,格林柯爾登陸香港創業板成功上市。財報顯示,1998年至2000年三年間,公司營業收入從11萬元漲至3.64億元。CCTV曾如此評價他,“是製冷專家,更是投資專家”。
巨大的話題光環,也帶了強爭議。2004年,經濟學家郎鹹平嚴辭抨擊顧雛軍以多種手法侵吞國有資產,顧雛軍則以律師函作為回應。
雙方對峙引來證監會詢問。2005年,證監會稽查部門工作組進駐科龍,調查格林柯爾挪用資金一事,並在5月進行立案調查。此後格林柯爾系與顧雛軍的命運均急轉直下。
2015年,顧雛軍提出行政公開申請,申請公開2005年證監會對廣東科龍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啓動立案調查程序的相關文件。
在得到證監會否定的回覆後,是年12月,顧雛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證監會公開“科龍案”相關文件。2016年,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證監會對顧雛軍的公開申請予以重新答覆。2019年10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證監會提起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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