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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投資能力自律準則“上新”,信披不準時將被問詢

由 費玉榮 發佈於 財經

險資運用渠道不斷拓寬,行業也在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力度。6月8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保險業協會”)發佈《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準則(試行)》(以下簡稱《自律準則》)。

《自律準則》對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中自律管理的工作機制、自評估、披露內容及要求、從業人員管理和自律措施等進行了規範。業內專家表示,服務上億消費者的保險公司需要承保業務和投資收益雙輪驅動,所以有必要讓消費者瞭解保險公司的投資團隊以及投資結果等情況。

根據監管要求,保險公司自行或受託開展無擔保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產等投資管理業務的,均應以具備相應的投資管理能力為前提和基礎,並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保險業協會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月28日,共有122家保險公司具備不同類型的投資管理能力合計287項。

對於保險公司披露投資管理能力信息的必要性,資深精算師徐昱琛表示,保險公司需要承保業務和投資收益雙輪驅動,對於壽險公司而言,投資收益尤其是長期投資能力更為重要。為了讓消費者瞭解保險公司的投資情況,需要保險公司對於投資信息進行披露,也有必要讓消費者瞭解保險公司的投資團隊以及投資結果等情況。

《自律準則》明確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是保險公司的持續性責任,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規、紮實穩妥開展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完整性,樹立“一次通過”意識,做到“成熟一項,披露一項”,儘量避免信息補正和撤回等行為,杜絕“帶病披露”“闖關披露”等現象。

在自律管理工作機制和自律措施方面,《自律準則》明確保險業協會是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求保險業協會做好服務工作。並提出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存在披露不及時、內容不準確、材料不完整或存在其他需問詢事項的,保險業協會有權印發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問詢函,要求公司就有關問題進行解釋説明並補充信息。徐昱琛表示,保險業協會有權印發問詢函的規定,壓實了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披露主體和監督主體的責任,改變了以前監督主體不明確,靠普通投保人、投資人監督的情況。

在從業人員管理方面,《自律準則》明確從業人員範圍,強調從業人員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並要求保險公司應重視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強化職業操守和合規意識,守住風險底線。

實際上,銀保監會曾在2020年印發《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做出調整,將原有的九項投資管理能力合併為七項,並正式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同時強化保險機構主體責任,並就此提出了一系列的詳細要求。對此,徐昱琛表示,兩個規定是相互配套的,今天發佈的《自律準則》,可以讓保險公司強制地做一些相關披露,讓消費者更好地瞭解保險公司投資運作情況,做好產品的選擇,兩個通知相輔相成。

可以看出,行業在持續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力度,未來保險公司在相關信息披露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徐昱琛建議表示,大型保險公司需要服務上億消費者,中小保險公司也有幾十萬上百萬客户,所以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一定要重視。在披露過程中,披露的口徑要一致,要有相應的部門和相應的一個高管來負責該事項,同時也要及時準確披露這些信息,如果信息披露延期要及時報備,出現疏漏和偏差也要及時進行更正。

保險業協會也表示,未來將繼續加強會員服務和行業自律工作,推動保險公司不斷提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水平,加強保險公司投資管理能力自律管理。通過教育培訓、調研座談、日常交流等多種方式,引導保險公司紮實穩妥推進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強化“成熟一項、披露一項”和“一次通過”意識。

北京商報記者 陳婷婷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