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風華高科股民索賠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對案涉虛假陳述行為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作出認定,判決風華高科賠償26名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計約8000萬,對於風華高科提出的違法行為不具有重大性,及應當考慮系統性風險的主張,廣州中院未予支持。
2019年11月25日,風華高科公告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風華高科的2015年年度報告、2016年半年度報告、2016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違法事實。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初步判斷,在2016年3月29日到2018年8月8日之間買入風華高科股票,並在2018年8月8日之後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提起索賠。煒衡金融315團隊已為下一批索賠的投資者準備好立案材料,近期將提交至廣州中院。
張律師提示,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的內容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損失等。符合上述索賠條件的風華高科投資者,可將姓名、電話、風華高科的交易記錄發送到郵箱tz315*(*=@)wh-law.com,煒衡金融315團隊將幫助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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