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 投資者維權更容易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佈《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至此,中國版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正式落地實施,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將擁有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

《規定》遵循依法合規與機制創新相協調、訴訟效率與權利保障相平衡、實體審查與正當程序相結合的原則,全文共計42條,分四個部分重點規範了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程序,細化了兩類代表人訴訟的程序規定。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未聲明退出的投資者即視為同意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等。

《規定》明確提出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均採用特別授權的模式,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提起或放棄上訴等。代表人的推選採取訴前確定與訴後推選相結合的方式,依託信息化技術手段開展立案登記、訴訟文書送達、公告和通知、權利登記、執行款項發放等工作,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

數據顯示,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已經達到1.67億,其中95%以上為中小投資者。當受到證券違法行為侵權時,由於非常分散、自身索賠金額較小等原因,許多中小投資者往往會放棄權利救濟,不想訴、不願訴、不能訴現象突出。推動證券集體訴訟的落地實施,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表示,當前,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活動“零容忍”已經成為各界的共識。強化民事賠償,建立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是其中重要措施之一。集體訴訟制度為權利受損的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維權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賠償效應能夠對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大的威懾力和高壓態勢。

最高人民法院及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則表示,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為主要特徵的證券集體訴訟,是《證券法》的最大亮點之一,是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顯著提高資本市場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特別是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有力武器。對於那些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的違法者,不僅要讓其“罰得傾家蕩產”,更要讓其“賠得傾家蕩產”。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將顯著提高違法成本,讓違法者得不償失,望而生畏,從而有效遏制和減少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吳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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