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假期來了!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假!已在多地推行!
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育兒假你聽説過嗎?
2019年,2019年5月9日,國務院發佈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鼓勵試行育兒假。這一“新型假期”逐步走入人們視野。
近日,又有一地職工將迎來“育兒假”,夫妻每年各可休10日育兒假!咋回事?快跟工人日報(ID:grrbwx) 小編一睹為快!
子女3週歲以下
鼓勵每年給夫妻各10天假
近日,《遼寧省女職工權益保護辦法(草案)》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辦法(草案)》提出,女職工1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辦法(草案)》主要從女職工權益保護工作的職責分工、組織管理、女職工“五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保護、普法維權、獎勵與處罰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辦法(草案)》提出,將女職工權益保護納入婦女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與女職工應當訂立勞動(聘用)合同,並書面告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與後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不得在勞動(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結婚、生育等內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休產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限制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予以辭退,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置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按照《辦法(草案)》,用人單位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或者未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必要休息時間,未按照規定給予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應有產假待遇,對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納入人力資源市場誠信記錄,依法實施失信懲戒。
國辦發文:鼓勵地方試行育兒假!
201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全面落實產假政策,支持脱產照護嬰幼兒的父母重返工作崗位;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支持用人單位以單獨或聯合相關單位共同舉辦的方式,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福利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有條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開放。鼓勵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託班,招收2至3歲的幼兒。
多地推行“育兒假”
不少地區的“育兒假”現已應運而生。
2019年11月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實施。
上述《條例》中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週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
在福建,政策中也明確,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週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育兒假。
今年3月,廣東省發佈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
《意見》提出,要加強對家庭嬰幼兒照護的支持和指導,首先是全面落實休假政策。包括全面落實產假、配偶陪產假等政策,積極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
7月底,大連市政府網站發佈《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探索試行育兒假,並對虐童等行為零容忍,對相關個人和直接管理人員實行終身禁入。
《意見》要求,全面落實《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關於“女職工符合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的規定,同時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單位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的育兒假等。
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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