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陶鳳 王晨婷 劉瀚琳)10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關於《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徵求意見稿》提出,對於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網絡交易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留足發展空間,同時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與交易安全。
根據《徵求意見稿》規定,通過網絡社交、網絡直播等其他網絡服務組織、開展網絡交易活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或進行鏈接跳轉提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
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方興未艾。直播電商在幾年時間內交易量已增至2018年的1400億元,同比增長400%;另據調研測算數據顯示,2019年直播電商的總成交額約超3000億元。疫情之下,其市場規模仍在加速擴大。
然而,打開了新經濟大門,網絡直播交易在其迅猛發展的過程中也成為滋生亂象的温牀。根據今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顯示,直播購物中,“商品質量無保障”和“售後問題”成為消費者的主要擔憂;主播誇大和虛假宣傳、有不能説明商品特性的鏈接在直播間售賣等問題令消費者最煩感。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佔領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雖然直播帶貨本身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但是依照直播帶貨的表現形式來看,符合電子商務法中所規定的電子商務概念,受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等約束。
“直播帶貨已經比較普遍,各大直播平台都涉及到帶貨問題,其帶貨行為本質是廣告代言或廣告發布,宣傳主播及網絡平台理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義務。”浙江曉德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文明説。
今年7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網絡平台經營者對網絡直播營銷活動進行宣傳、推廣的,應按照《廣告法》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或廣告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通過網絡直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按照《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價格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此次《徵求意見稿》還明確規定,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廣告及其他商業性信息;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拒絕接收方式;消費者拒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並不得更換名義後再次發送。
而在此前的8月31日,工信部已就《通信短信息和語音呼叫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用户同意或者請求,或者用户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或撥打商業性電話。
“直播帶貨對市場經濟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法律監管、平台監管、行業自律等方面需要加強,目前也仍存在兩方面問題:平台審核機制不完善,網絡直播帶貨宣傳不實。對於違規、違法的直播帶貨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同時消費者在直播推薦的產品購買中也要注意審查、辨別,防止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陳文明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