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受疫情影響,線上經濟場景活躍,電商直播、直播引流、直播吸粉種草等各類“直播帶貨”形態應運而生。數據顯示,截至3月,直播用户規模已達5.60億。其中,電商直播用户規模達到2.65億。與此同時,其中暴露出的虛假宣傳、售後服務不健全、消費者維權難等問題也頗受詬病,行業規範亟待加強。
記者瞭解到,由於“直播帶貨”涉及平台、主播和銷售商家等不同主體,且各個主體需要承擔的責任義務也不盡相同,因此消費者在權益受損時往往遭遇“找不對門”等難題,給進一步增加了維權難度。
圖標來源:北京市消費者協會
據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日前發佈的《直播帶貨消費調查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遇到直播帶貨問題,有62.46%的受訪者選擇找平台維權,46.32%的受訪者選擇找銷售商家維權,只有29.82%的受訪者選擇找主播維權,超六成受訪者遇到問題找平台維權,其次是找商家,最後才是主播。
對此,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執行院長陳音江表示,不管是電商平台還是社交平台,只要是開展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行為,就必須依法履行電商平台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雖然目前直播帶貨仍以大型綜合電商平台為主,但隨着社交平台的經營屬性日益凸顯,平台經營者應該主動承擔更多與其開展業務相匹配的責任與義務。
“也就是説,社交平台開展經營行為時,也要依法承擔經營者的責任與義務。”
在《電子商務法》實施一年多以後,傳統電商平台基本都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自治管理模式,開展直播帶貨業務時,主要是要加大對主播的行為規範和管控。“消費者在購買的時候,主要都是聽主播介紹的。但出了問題,消費者還是會找平台維權。”陳音江説,所以,相關平台要通過制定規則或加強日常管理等措施,對主播這個羣體要加大管控力度。
記者發現,“直播帶貨”模式涉及的平台不止一種,既包括直播平台、交易平台,也存在兩者合一的平台。
“對於平台責任的劃分應該進一步將其細化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與非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認為,對於單純的直播平台來講,不宜將該類平台認定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而對於交易平台和兩者合一的平台來講,則可以將其歸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適用《電子商務法》第27條至第46條的規定。
孫穎建議,直播帶貨是利用主播自身的影響力以及其“粉絲”對主播的信任實現的,如果平台及時披露主播銷售的商品在質量、售後等方面存在的問題,這樣能及時提醒消費者注意相關情況,謹慎購買,也讓主播明白自己如果銷售質量不符合規定、缺乏售後服務的商品將會給自己的信譽帶來不良的影響,從而將會加強對自己的法律約束和誠信約束,在為商品“代言”時足夠謹慎。
此外,北京市消費者協會相關負責人強調,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很有必要。消費者選擇直播帶貨方式購物時,應注意一下幾點:
第一、要查看直播平台公示的商家信息,查看其是否有營業執照,如果平台沒有公示商家營業執照,建議儘量不要購買其商品或服務。否則,一旦權益受到損害,很難依法維權;
第二、不要輕信主播的產品功效宣傳和超低價承諾,要根據自身實際需要理性消費;
第三,消費者要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遇到問題及時聯繫商家和平台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消協組織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