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在國外讀初中期間,用母親的身份證號碼註冊了直播平台賬户。短短一年時間,用母親的微信和支付寶對直播賬户進行付款充值,購買虛擬幣進行打賞,金額共計65萬餘元。母親發現銀行卡消費異常後,小紅先是謊稱用於購買生活用品,後承認鉅額打賞主播。小紅母親多次找直播平台協商退款事宜,均未果,無奈將直播平台訴至法院。(5月29日《人民日報》)
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證件註冊直播平台賬户,然後鉅額打賞主播,最終引發法律糾紛時有發生。此類糾紛中,原告方(未成年人監護人)一般以被監護人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主張被告方(直播平台)返還鉅額打賞。而直播平台則依據註冊賬號及打賞規則,要求原告證明對該打賞行為毫不知情,是被監護人擅自所為。
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台“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媒體報道看,發生糾紛後,原告獲得全額返還打賞的機會微乎其微,大多選擇與直播平台私了。因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方很難舉證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確屬“未經其監護人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鉅額打賞網絡主播,除未成年人外,更多的是成年人,他們有大學生、社會青年、公司職員、機關幹部,等等。打賞金額少則數千元,多則近千萬元。用來打賞的鉅款,有自己血汗錢,有騙(偷)父母養老金、有借親友的、有借高利貸、有貪污公款,甚至有賣親生骨肉的……瘋狂打賞的後果,有自殺了之,有妻離子散,有把家庭帶入債務深淵,有鋃鐺入獄……這種新聞讀後,令人不免扼腕嘆息。
有觀點認為,直播平台是市場化經營,粉絲給主播打賞屬於個人贈與,不必監管。其實,這種説法站不住腳。直播不是做公益,主播不是“活雷鋒”,其收入靠粉絲打賞為主,在直播間表演或主持屬勞務付出。不管主播有否暗示或明示,直播中激勵或誘導粉絲打賞的機制事實存在。粉絲往往是被爭相刷存在感的氛圍裹挾或誘導下,非理性打賞主播,迥異於民法意義上的贈與。
為了抑制粉絲瘋狂打賞,以及網絡直播健康發展,對打賞主播金額設限已刻不容緩。即,對一個設備終端或帳號在一定時間內,對某個平台、同一主播刷出的打賞金額,設定最高限額,超過無效。否則,放任自流,粉絲打賞主播沒有最瘋狂,只有更瘋狂;由此引發的後果,沒有最悲慘,只有更悲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