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税】一般納税人轉登記前後進、銷項和應納税額如何調整納税?
一般納税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税人後,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税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税;轉登記日當期仍按照一般納税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税。這就涉及到了轉登記納税人轉登記前後進、銷項和應納税額如何調整納税的問題,那麼具體要如何操作呢?
一、進項税額
轉登記納税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税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税額,計入“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核算。
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税額計入“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時:
(一)轉登記日當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税發票選擇確認平台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後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轉登記日當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税電子普通發票,轉登記納税人在取得上述發票以後,應當持税控設備,由主管税務機關通過增值税發票選擇確認平台(税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尚未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轉登記納税人在取得以後,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税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
二、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涉税處理
轉登記納税人在一般納税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調整轉登記日當期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
(一)調整後的應納税額小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税額形成的多繳税款,從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税額中抵減;不足抵減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二)調整後的應納税額大於轉登記日當期申報的應納税額形成的少繳税款,從“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中抵減;抵減後仍有餘額的,計入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當期的應納税額一併申報繳納。
為了正確核算應納税額,轉登記納税人應準確核算“應交税費—待抵扣進項税額”的變動情況,減少納税風險。
另外,轉登記納税人因税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税人期間的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