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發佈《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文件表示,對企業設立的、無需審批登記的內設培訓機構,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其規範名稱使用行為,不得使用“大學”“學院”字樣的名稱及簡稱開展任何形式的宣傳等活動。本意見發佈後,各地各相關部門應於6個月內組織開展清理整頓,對逾期仍違規使用“大學”“學院”字樣開展活動的,按照主管和屬地原則,由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予以查處;涉及虛假違法廣告或宣傳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並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 @中國新聞網
編輯:高暢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