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以案説法特輯③丨侵犯知情權在線課程“激活”不明協議後才能學習?

時下,在線教育發展迅速,各個在線教育機構搞名師直播,搞促銷買課時贈課時,吸引生源搶佔市場。與此相對應的是,一些在線消費者維權頻頻受阻。某些在線教育機構收取了費用以後,還要消費者必須“激活”一份無法看到的協議後才能在線學習。

今日,小錦就帶大家看一起成都互聯網法庭發佈的消費案例,面對在線機構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大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進行維權。

*爽快掏錢買課程 看課程卻“受阻”

2021年6月29日,成都的鄧先生與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溝通後,訂購培訓產品“《法考刷題衝刺班》主客一體”,繳費2998元。

根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給鄧先生的6月學習計劃和7月學習計劃,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晚上19:00-21:30均有名師直播課程,然而鄧先生卻未能如期觀看。

鄧先生告訴小錦,自己的用户界面雖然顯示“恭喜你獲得新課程,激活協議即可開始學習”,但下面一行小字卻提示“請謹慎填寫協議,以保障後續權益”,並附有“激活協議”點擊按鈕,未提供協議內容查看方式。因為不知道協議內容,所以他始終不敢點擊激活協議。

無法獲取培訓服務,鄧先生在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溝通無效後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解除雙方達成的培訓服務合同,要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還培訓費2998元,並賠償損失1000元。

在法庭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堅持認為,鄧先生必須在學習前完成“激活協議”點擊按鈕,否則不能提供培訓產品。

*審理:商家不誠信 賠錢

成都互聯網法庭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已通過自己的行為構成事實上的培訓合同關係,鄧先生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應按其工作人員的説明和包括學習計劃在內的產品內容提供培訓服務。

同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在鄧先生履行付款義務前明確告知合同條款,反而通過程序設置,要求鄧先生在未知悉合同條款內容的情況下同意簽署公司方擬定的格式合同後方可進入課程學習,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明顯過錯,應賠償損失。因鄧先生未舉證證明其具體損失金額,法院酌情考慮將其損失認定為500元。

因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合同訂立中存在明顯過錯,其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判決解除雙方之間的培訓合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鄧先生返還培訓費2998元,賠償損失500元。

*提醒:限制知情權 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在網絡消費中,網絡經營者利用其技術優勢,會通過程序設置等技術手段,誘導或迫使消費者在對格式條款不知情的情況下訂立不公平的合同。此種情形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對消費者責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這起案件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限制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嚴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來源:錦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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