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和“縣令”有何不同?一字之差天壤之別,別被電視劇騙了
“惟爾州縣諸臣,具有父母斯民之責,其為朕立之基址,以固邦本焉。”
以上這句話,是清朝時期雍正帝親口所言。大致的意思就是,這些在州縣為官的官員,肩負着與百姓父母一般的眾人,是他在帝位上的基石。做的也都是鞏固國家根本的大事情。所以可以看出,在古代的時候,縣一級的作用就已經十分明顯了。
那麼“縣”這個行政單位,到底是怎麼來的呢?這時候我們就要將時光倒流到公元前704年的春秋時期了,那時候的楚武王發動戰爭殲滅了一個名為“權”的諸侯國,並將那個諸侯國設置為一個叫做“縣”的行政區,將其最高長官命名為“縣尹”。
然後後面別的諸侯國見楚國這樣子很有搞頭,然後他們也學着一起在自己國家的邊疆之地設置“縣”一級的行政區,長官命名為“縣令”。而後到了秦王嬴政在公元前221年一統六國之後,正式就確立了郡縣制,在郡下皆設縣。
自此之後,這個行政單位也就確認了,一直到如今。那時候的法令規定是萬户以上的縣,最高長官就叫“縣令”,萬户一下的就都叫做“縣長”。在《漢書·百官公卿表》中也有記載:
“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户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户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
但是不論怎麼樣,這不管是“縣令”和“縣長”都和“知縣”扯不上任何關係啊,為什麼我們在後來的史書上經常可以看到“知縣”一詞呢?並且也説是一縣的最高長官,難道是“縣令”改名了麼?
事實上,這個説法對也不對。“知縣”這個詞兒我們可以拆開來看,“知”在字面上的理解就是“懂得,通曉”這樣的意思。而“知縣”聯合起來就是“知縣事”。就是知道這個縣的事兒。
這個詞是在藩鎮割據的唐末時期出現的,那時候的唐末連年烽火連天,官吏也許剛剛到任就被捲入戰火之中,更換頻繁。如若一時之間找不到人的話,就會找人戴笠,這個代理的人基本上是縣裏的二把手縣城,就叫做是“知X縣事”。
白話就時代理縣官,但是古代是一箇中央集權制的封建制度。以皇權為主,而中國的皇權最怕的就是地方的政府會架空中央,如果單讓縣裏的二把手把持一般就會有一種樹大根深,朝夕罔替的嫌疑。
於是皇帝一般更願意的就是派遣京官下放去代理縣令,這種人一般做着京官,同時又兼任着地方官,這種就叫做“權知縣令”,也就是“知縣”。宋朝的時候是最喜歡做這樣的事情的,比如説北宋嘉佑元年(1056)年的包青天包拯。
他就是一邊擔任着自己刑部侍郎的京官,一邊又兼任了開封府尹。他就叫做“權知開封府”,本職還是中央官。只有他中央官不做了,專門去做地方官去了,那才能直接叫做“縣令”。但沒人會這麼傻,放着好好的京官不做去做地方官。
對於皇權來説,“知縣”可比“縣令”要好多了。因為知縣是中央官,而縣令是地方官,沒有中央官甘心去地方的。大多數都是想快點做出政績回中央,所以這權柄就全部都收回到中央,隨着中央的愈發集權,這“知縣”漸漸的也就比“縣令”多了。
總體上來説,“縣令”其實就是單管這一個縣的長官,手中實權還是比較大的。軍政,實務等等都是一手抓。而“知縣”則是除了這一份工作,還有自己的本職工作。在明朝以前都不算是正式官職,一直到明朝的時候才算。大約就是一個兼職一個全職的區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