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北京9月1日訊(記者 歐媚 高眾)教育部今天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有關情況,針對校外培訓機構存在的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法違規行為,《教育督導問責辦法》也做出了相關問責規定。
在回答記者關於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問責督導提問時,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介紹,沒有按照要求加強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管理,存在超標超前培訓、虛假宣傳、超期收費等違規行為,侵害師生合法權益等的,都屬於《教育督導問責辦法》問責情形。“培訓機構如果存在這些行為,也是需要問責的。”
《教育督導問責辦法》明確規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含民辦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如依據法律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形依法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止招生、撤銷辦學資格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校外培訓機構督導是我們現在抓的重點,保證‘雙減’能夠真正落實落地。現在開學了,各學校、各培訓機構落實了沒有,後面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跟上。”田祖蔭説。
作者:歐媚 高眾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