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拒不支付農民工工資 “老闆”獲刑又罰款

由 納喇曉枝 發佈於 綜合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 逾期不支付的;以及 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都處以相應懲罰。

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看這個案例。

重慶一老闆薛某某在滁州承接了某樓盤一期高層及地下室勞務,但在建築公司按合同付款後,薛某某卻沒有支付農民工工資,反而逃往外地,最終被滁州警方抓回。近日,琅琊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情回顧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以某勞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滁州市某樓盤一期高層及地下室勞務分包合同,後組織農民工進場幹活。至2019年1月25日薛某某逃匿時,共計拖欠鍾某某等44名農民工工資214.3196萬元。

2019年2月15日,被欠薪農民工投訴至滁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該局受理後通知薛某某到場接受調查,薛某某拒不到場。2月21日,該局向其下達 限 期 整改指令書,到期後薛某某仍拒不支付並逃匿。 被抓獲後,薛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由於建設公司與被告人薛某某還有部分工程款尚未結算,最終由建築公司支付了本案44名被害人的勞動報酬。

法院認為

被告人薛某某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綜合被告人薛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