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聞晨報】;
6月22日
央視《今日説法》欄目播出
一個在福建廈門審判的兒童拐賣案
來自安溪縣的黃春秋
一直在網絡上從事販賣嬰兒的不法活動
讓人沒想到的是:
這些被拐賣的兒童是
親生父母親或父母一方主動出賣
利用網絡尋機
賣家為嬰兒親生父母
案件要從2018年11月説起
廈門市公安局接到公安部
下發的一個案情通報:
有一個名叫黃春秋的人
一直在網絡上從事販賣嬰兒的不法活動
得到這個線索
廈門警方立即成立專案組
對黃春秋展開調查
通過網絡偵查
警方發現↓↓
黃春秋在從事販賣嬰兒的時候,會在全國不同的QQ羣、微信羣裏面詢問販賣嬰兒的父母具體的情況,然後整理之後再轉給有需要的人。
互聯網是黃春秋尋找賣家的主要途徑,這些人全部是嬰兒的親生父母。 警方從他的生活軌跡、通話記錄,銀行卡的進出賬記錄進行跟蹤和調查,發現微信、QQ裏面有存在大量販賣嬰兒的聊天記錄。
2019年1月22日
廈門警方開始行動
在翔安區某賓館將黃春秋抓獲
與他同時落網的還有兩個幫手:
陳玉珠和蘇貴德
居中介紹從中漁利
竟稱自己是在做好事
在庭審過程中
黃春秋對成為被告人受審十分委屈
認為自己居中介紹買賣男嬰的行為
是在做好事
對於黃春秋試圖粉飾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
↓↓↓
被告人黃春秋為非法牟利,通過QQ羣收集父母“送養”親生子信息,謊稱自己或親友要收養,與“送養”父母商談“送養”事宜、確定“送養”價格,同時,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陳玉珠、蘇貴德等人尋找“收養”人,加價收取鉅額“收養”費用,隱瞞“送養兒童”疾病信息,居中介紹出賣兒童給他人,通過隱瞞“收養人”真實身份信息及鉅額差價的方式獲取高額利益。
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8日間,三被告人及“戴寶媽”(另案處理)等先後在福建省廈門市、泉州市、龍巖市,陝西省西安市,江西省南昌市等地多次居中介紹出賣兒童給他人,獲利共計53.4095萬元。
對此,本案的法官也進行了解釋:
從黃春秋所實施的客觀行為來看,他嗅到了這裏面可以從中牟利,從中進行組織雙方,而且他又是以購買人的身份先行跟出賣方進行聯繫,瞭解相關的情況之後,又把相關的信息提供給收買方,從中牽線搭橋。雖然簽訂的協議體現的是收買方跟買出賣方的協議,但實際上在具體聯絡的過程當中是少不了黃春秋的,所以它不單純是一種他認為的做好事,它是出於出賣目的而組織的拐賣人口的犯罪。 雖然這個案件是一個出賣親生子女的案件,但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的,他仍然是構成犯罪的。
利字當頭親情難顧
新生兒遭販賣
都説虎毒不食子
而這13起被拐賣兒童的案件
卻由親生父母所出賣
最小出生才幾天,最大的有6週歲
吳立華(另案處理)
就是出賣自己親生兒子
給他人的其中一個父親
因涉嫌拐賣兒童 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吳立華與妻子屬於重組家庭,孩子出生後發現是個病兒,於是二人產生送走兒子的想法。 吳立華抱着孩子離開時,他的妻子一再叮囑不要向人家要錢,可是吳立華並沒有聽妻子的話。他把出生僅一個多月的孩子交給了黃春秋和蘇貴德,在交易成功後,黃春秋給吳立華轉了8萬元錢,剩下的4.8萬元他和蘇貴德分了。拿錢回家後,吳立華並沒有把賣孩子的事告訴妻子,而是大部分還了網貸。
在黃春秋拐賣的13個男孩中
除吳立華的孩子外
還有另外一名男嬰小文也是個病兒
兩個病兒在收買人家裏
並沒有得到醫治
2020年4月15日
廈門中院對這起拐賣兒童案進行宣判
根據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法庭認為被告人黃春秋、陳玉珠、蘇貴德以非法獲利為目的拐賣兒童,其中被告人黃春秋拐賣兒童13人,被告人陳玉珠拐賣兒童4人,被告人蘇貴德拐賣兒童1人,其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13起犯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春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玉珠、蘇貴德則起一般介紹的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
判決結果
被告人黃春秋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被告人陳玉珠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被告人蘇貴德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繼續向被告人黃春秋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28.6095萬元,向被告人黃春秋、陳玉珠等人追繳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9.62萬元,向被告人黃春秋、蘇貴德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18萬元。
做父母不需要持證上崗
但也不能肆意妄為!
孩子不是商品
不管遭遇到什麼困難
親生父母都不應該隨意出售
對那些賣掉孩子的父母和收養的人
檢察機關已經另案起訴
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