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忍至極,10個月大男嬰被姨父潑硫酸身亡!法院:死刑立即執行

10個月大的孩子在洗澡,他擰開瓶蓋把硫酸從孩子頭上倒下來,而那個孩子喊他姨父。如今,惡魔終於伏法。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判處故意殺人罪,死刑立即執行,並將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杭州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中説:對於這種違揹人倫,傷天害理的殘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邊,也要不遺餘力,將他繩之以法,檢察機關必定嚴格適用法律、從嚴從重打擊。

法院判決中有一句“在所有犯罪中,殺害嬰兒、兒童的犯罪是最不可原諒的。”

孩子在被硫酸侵蝕的一個月後死於感染和多臟器衰竭。

一個人為什麼會惡劣殘忍至斯?事情的原因僅僅是夫妻鬧矛盾,他遷怒於連襟,而後對連襟的孩子下了毒手。

罰當其罪。

1996年底,被告人鄧新經人介紹與妻子王珂相識並在老家江蘇結了婚,兩年後,兒子鄧小新出生。2004年,鄧新帶着家人來到杭州蕭山打工,沒多久,王珂的母親和妹妹一家也先後搬到蕭山居住。

因感情不和,婚後夫妻倆經常因為一些瑣事鬧矛盾,甚至到了動手的地步,最後,王珂索性帶着兒子和母親搬出去住。鄧新曾多次找到妹夫趙五,希望他幫勸王珂回家,可結果都是不歡而散。

“我前後給了她們家三萬多塊錢,可她們還要這樣對我!”鄧新認定,每次如果不是趙五從中作梗,王珂就不會如此決絕,自己也不會人財兩空,於是他決心要教訓趙五。

鄧新是蕭山區某軟管廠鍍鋅車間工人,平時負責用硫酸清洗金屬器件。案發前一晚,鄧新趁夜班時機,用飲料瓶從車間地溝裏裝了半瓶硫酸。2006年8月7日中午,鄧新帶着事先準備好的硫酸來到趙五家,不巧,趙五不在,卻正好碰見丈母孃在給趙五的兒子趙小五洗澡。

“我沒考慮這麼多,只想讓他花點錢,給他找點煩心事。”一心想着報復的鄧新竟把氣撒到眼前這個僅10個月大的孩子身上,他擰開瓶蓋,把瓶中1/3的硫酸沿着外甥趙小五的頭部往下倒......也許是那瞬間,孩子撕心裂肺的哭聲讓鄧新害怕了,他撒手將飲料瓶甩到地上,騎上自行車跑了。

“小孩的頭、眼睛、臉還有身上,都變成了紫色,上面起了水泡。”據鄰居和其男友回憶,聽到隔壁的哭喊聲,他們第一時間衝向趙五家,“老太太抱着孩子,前胸、手臂和大腿上也有燒傷。”水泥地上,被流出液體腐蝕的地方已經變成了白色,積水處正冒着白煙。

“是硫酸!”鄰居果斷讓老人報警並將孩子送往省兒童醫院救治。老人則被送往浙二醫院醫治。

案發後,鄧新一路潛逃至江蘇、安徽一帶。2006年9月23日,被害人趙小五因被硫酸大面積燒傷後繼發感染敗血症、多臟器功能衰竭,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此後的十多年,因無法證明身份,鄧新一直過着四處流浪、乞討的生活。2019年春節前夕,鄧新胃病發作,只能回到老家江蘇灌雲縣母親家中養病。同年2月6日,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公安分局蕭山區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蕭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1日,蕭山區檢察院報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決定。

“鄧新的主觀目的並非簡單的傷害,而是對潑硫酸這一行為造成後果的放任。”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後,承辦檢察官桑濤表示,雖然鄧新一再強調其是“傷人”而非“殺人”,當時“沒有考慮這麼多”,但作為多年從事硫酸使用工作的鄧新來説,對硫酸的傷害性應有較清楚的認知,但仍把硫酸倒向孩子最致命的頭部,更説明其主觀上是預見到死亡後果可能發生並對這一後果持放任態度。

“在客觀行為上,鄧新潑硫酸的行為是導致趙小五死亡的唯一原因,該行為與其死亡結果有因果關係。”案發時,趙小五全身裸露正在洗澡,10個月大的嬰兒身體各部位、器官均在發育,尤其是皮膚非常稚嫩,對腐蝕性極高的強硫酸沒有任何抵抗能力。趙小五被澆硫酸4小時後,全身共計45%的皮膚被Ⅲ°燒傷,皮膚大部分缺失,至死亡時全身呈焦炭樣,面目全非。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僅嚴重殘害了孩子的身體健康,更重要的是,對於一個10個月的嬰兒來説,在他全身赤裸正在洗澡的時候,從頭向下淋下硫酸,足以造成孩子嚴重燒傷而無法救治,這一點鄧新是完全明知的,所以這個行為用故意傷害罪是無法準確評價的。”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鄧新提起公訴。

2019年11月29日,鄧新故意殺人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中,公訴人桑濤圍繞案件事實、證據進行了詳細論證和全面闡述,並對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及量刑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鄧新採用特別殘忍方法,殘害無辜嬰兒,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處極刑。被告人作案後,在外潛逃十餘年,被抓後雖有如實供述等情節,但鑑於其作案手法殘忍,悔罪態度一般,建議合議庭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鄧新不服,提出上訴。

2020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鄧新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二審庭審中,法庭對鄧新故意殺人的事實進行了調查,對一審認定的證據進行了質證。

辯護人認為,鄧新沒有殺人故意,本案應定故意傷害罪。被害人雖然是無辜的,但被害人家屬對激化矛盾有一定過錯,不宜判處鄧新死刑立即執行,請求改判。

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作案動機極為卑劣,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後果極其嚴重,對被害人親屬未進行任何賠償,認罪悔罪態度一般。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0年5月29日,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意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將鄧新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必須得到全社會的全力呵護。對於這種違揹人倫,傷天害理的殘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邊,也要不遺餘力,將他繩之以法,檢察機關必定嚴格適用法律、從嚴從重打擊。”檢察官桑濤補充説,雖然從定罪上看,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會妨礙對鄧新死刑的判決,但是以故意殺人罪懲處,能夠更加準確評價鄧新的行為以及社會危害性,真正實現準確適用法律,罰當其罪。(案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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