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吉偉德
福州市民陳先生喜歡買書藏書,家裏堆放了不少書籍。近日,陳先生所在社區的工作人員通知他,他家裏堆放的書屬於易燃品,存在消防隱患,要求立即整改,限期十天。陳先生向媒體反映,擔心自己心愛的書被社區工作人員上門“清空”。之後社區工作人員回應稱,“整改”的要求主要出於善意的提醒。
家中堆放書籍過多,被社區要求整改,當事人擔心藏書的安危,這對愛書之人來説自在情理之中。此事引發的另一個問題在於,書籍藏於個人家中,社區工作人員是否有權干涉,即便是出於消防安全的需要,善意提醒當事人整改是否有權力越界之嫌?
個人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私家住宅這樣的“私人領域”,更是“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能進”,對公權力的介入有着極為嚴格的限制。不過,任何私權的表達和實現,又應以不損及公共利益為前提。具體到消防安全來説,公共場所由於涉及其他人的共同利益,遵守消防安全責任是每個人的天然義務,比如不在消防通道堆放垃圾或停放汽車,這是人人都應當知曉和遵守的法律常識。
具體到每一個家庭,如果家中存在安全隱患,也應及時整改,因為這關乎家庭成員的自身安全,也關係到其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以此事為例,正如社區人員所説,因為陳先生家中書籍堆放多而雜亂,“自家的大門都被堵住了,無法完全打開”,存在很大的安全風險,一旦出現火災,後果將不堪設想。更重要的是,陳先生家樓下還居住着不少老人,一旦發生火災,也會威脅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當個人行為所造成的風險,已經引起了別人的擔心和恐懼,甚至本身已經成為一種安全隱患,那麼這樣的行為就應當制止。
《消防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同時,在消防安全責任制上,採取“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意味着排查消除消防安全隱患,支持和配合消防安全檢查,是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陳先生家因書籍堆放雜亂,還有大量廢棄不用的包裝材料,對如此明顯的安全隱患不能視而不見。
倘若社區工作人員在發現此隱患後,不提醒和督促及時整改,一旦因失火出現了消防事故引發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在責任調查中將會被追究責任。如對消防安全的宣傳是否到位,公共區域的消防隱患是否排查到位,對發現的明顯隱患是否採取了相應措施等。顯而易見,沒有發現問題是失職,發現問題後不制止不干預是瀆職。在該事件上,社區工作人員只是進行了善意的提醒和要求,並未採取超越法律界限的強制手段,應當得到肯定而非質疑。
雖然經過記者的解釋,消除了當事人心中的顧忌和疑慮,但也暴露出不少人消防知識和責任意識的缺失,以及對責權利認知的模糊。由此進而啓示,保護和尊重權利,需要私權與公權同向發力,形成最大的公約數。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