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操縱市場,拒不配合調查!證監會:立案!新證券法實施後首例

中恆電氣8月19日晚間公告稱,董事長朱國錠因“涉嫌操縱中恆電氣股價”、“拒不配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涉嫌違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其進行立案調查。

這也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拒不配合調查被立案的第一案。

董事長涉嫌操縱市場

公開資料顯示,朱國錠, 1965年出生,大專學歷。自中恆電氣成立至2012年任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12年1月辭去公司總經理一職,現擔任公司董事長。

去年11月,朱國錠夫婦還因違規減持收到監管罰單。

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操縱市場,拒不配合調查!證監會:立案!新證券法實施後首例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近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操縱本公司股票或者內幕交易股票的案件時有發生。

嘉化能源日前發佈公告稱,公司於8月7日收到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管建忠通知,其於8月6日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調查通知書》,因涉嫌操縱證券市場,證監會決定根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對其立案調查。管建忠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公司董事長、戰略與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及下屬控股子公司所有職務,辭職後不再擔任公司及下屬控股子公司任何職務。

江西證監局網站日前公佈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江西證監局對時任江特電機財務總監龍良萍內幕交易、短線交易江特電機股票等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針對龍良萍內幕交易、短線交易行為,罰沒逾90萬元。

洲際油氣6月5日公告稱,實際控制人許玲因個人涉嫌內幕交易公司股票,收到證監會《調查通知書》。

證監會通報的上半年案件辦理情況顯示,內幕交易案件多發態勢得到一定遏制,惡性操縱市場案件仍然較多。上半年內幕交易案發數量呈下降趨勢,利用併購重組、業績大幅波動進行不公平交易仍較多發,避損型內幕交易案件同比增長。從操縱市場案件看,實際控制人夥同市場機構操縱本公司股票價格案件時有發生。新三板掛牌公司太一雲實際控制人為符合創新層條件,拉抬公司股價被立案調查。某上市公司實控人涉嫌動用數百個證券賬户拉抬股價配合減持,非法獲利數億元。

證監會強調,將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關於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堅決從重從快從嚴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惡性操縱市場及內幕交易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綜合運用一案多查、行政處罰、市場禁入、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以及刑事追責、民事賠償等全方位立體式追責機制,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淨化市場生態,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新證券法施行後

首例拒不配合調查案件

中恆電氣案是新證券法實施以來,因拒不配合調查被立案的第一案。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對拒絕和阻礙調查的處罰條款,並加大了懲戒力度。

新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明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另據新證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而原證券法只做出原則性規定,並未規定罰則。

除了行政處罰,阻礙執法的還可以按治安條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兩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此外,阻礙執法的還有可能觸及刑法。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拒絕、阻礙檢查、調查行為將重罰

中恆電氣拒不配合調查案不禁令市場回想起資本市場首例因不配合檢查、調查案件——深大通案。

2019年5月22日,名不見經傳的深大通徹底“火”了——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

經查,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間,證監會檢查、調查人員先後多次前往深大通檢查、調查,在此過程中,深大通及相關人員存在拒絕簽收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拒絕檢查、調查人員進入辦公場所,拒絕接受詢問,拒絕提供會議紀要等相關文件資料,辱罵、威脅檢查、調查人員,擅自轉移、隱瞞被封存的重要證據等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

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深大通員工使用推搡、抓撓調查人員,搶奪、摔砸執法記錄儀等暴力方法抗拒調查,致證監會調查人員軟組織損傷、手臂被抓傷、執法記錄儀部分零件損毀。

證監會在去年7月的公告中,將深大通此前的抗法事件,定性為“首例因不配合檢查、調查,被證監會立案查處的案件”,明確表示深大通及相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性質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監管秩序,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操縱市場,拒不配合調查!證監會:立案!新證券法實施後首例
圖片來源:證監會網站

2019年11月,證監會公佈針對深大通及相關負責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針對深大通拒絕配合證監會調查中存在的多處違規現象,證監會對公司予以警告,並開出60萬元的頂格處罰。對於深大通實際控制人姜劍,證監會對其處以10年證券市場禁入,其餘相關人員均為5年禁入。

此外,浙江九好案調查期間,上市公司編造虛假材料、串通供應商不配合調查、由律師出面干擾調查,向調查組施壓,意圖達到終止調查、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調查組甚至遭遇匿名電話、被訪談供應商圍堵、長時間滯留地方派出所等情況。

證監會強調,證監會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對拒絕、阻礙檢查、調查的行為,證監會將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對妨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依法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犯罪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董監高等“關鍵少數”

更應知法守法

業內人士表示,像深大通這樣的“硬對抗”畢竟是少數,而在證券執法中更多的是遭遇躲避不見、故意拖延、謊言誤導等不配合調查的“軟抵抗”,例如董事長以犯病為由拒絕簽收調查文書,拒不接聽電話等行為。作為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更應知法守法。

“大股東和上市公司董監高要常懷敬畏之心”,證監會主席易會滿此前在出席中國上市公司協會2019年年會並講話時指出,作為市場主體,上市公司一要敬畏市場,尊重規律,走穩健合規的發展之路;二要敬畏法治,遵守規則,強化誠信契約精神;三要敬畏專業,突出主業,自覺遠離市場亂象;四要敬畏投資者,回報投資者,積極踐行股權文化。

市場人士分析,實控人、大股東的違法違規行為頻現折射出敬畏之心的缺失。知敬畏守底線,方能行穩致遠。一切與市場規律和法律法規對抗的行為,必然受到市場和法律的懲罰,付出沉重代價。

編輯:張楠 徐效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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