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透支信用卡近10萬元後“人間蒸發”,以為銀行找不到他就沒事了。昨日記者獲悉,團風縣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依法對汪某提起公訴。
2016年12月,某銀行團風縣支行工作人員到公安機關報案稱,汪某在該行透支本息近10萬元,超過規定還款期限未還款,且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公安機關立案後,於2020年1月22日在河北省保定市將汪某抓獲,隨後移送團風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經查,2011年5月,汪某在該銀行團風縣支行辦理一張金穗白金信用卡,授信額度10萬元,該卡激活後汪某一直正常使用,直至2015年8月,汪某因參與賭博,無還款能力而繼續透支該卡,且在透支後前往外地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至立案時,其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金額為98564.59元。
團風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前,鑑於汪某親屬歸還了該信用卡上透支的全部本息,其認罪態度較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刑事處罰,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團風縣檢察院依法啓動認罪認罰程序,以汪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昨日,檢察官指出,信用卡惡意透支不還,不僅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一時失信,處處受限”,而且還可能觸犯刑法。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支信用卡本金在一萬元以上,經過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詐騙犯罪。其中,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