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印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人社部印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近日,人社部印發通知

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具體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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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印發通知,在全國範圍內推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設立、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審批

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改革,對承諾將在規定期限內具備法定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設立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申辦報告。

2.舉辦者姓名、住址或名稱、地址。

3.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4.承諾書。

辦理程序

1.申請。舉辦者向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

2.告知。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向舉辦者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事後監管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3.承諾。舉辦者簽署承諾書。

4.審批。所在地相關職能部門對舉辦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分立、合併、變更及終止的,須經審批機關批准。

2.加強對民辦職業培訓學校審批工作的管理,優化審批服務。

3.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並公開查處結果。

4.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佈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二、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審批

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改革,對承諾將在規定期限內具備法定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設立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辦學管理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7號,2015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規定的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設立申請書。

2.合作協議。

3.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首屆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4.承諾書。

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機構向所在地省級相關職能部門提出申請。

2.告知。相關職能部門向申請機構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諾事項、事後監管措施以及法律責任等。

3.承諾。申請機構簽署承諾書。

4.審批。相關職能部門對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形式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行政許可決定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分立、合併、變更、終止須報審批機關批准。

2.加強對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審批工作的管理,優化審批服務。

3.加強對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辦學項目的監督,定期對其辦學水平和培訓質量進行綜合性評估和專項評估。

4.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應定期向審批機關遞交年度辦學報告和相關備案材料。

5.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並公開查處結果。

6.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佈經營性中外合作職業技能培訓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

按照“實行告知承諾”方式進行改革,申請人承諾已具備法定條件的,經形式審查後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機構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開展業務必備的固定場所、辦公設施。3.有一定數量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專職工作人員。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申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設立申請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承諾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辦理程序

1.申請。申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告知。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申請人告知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許可條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諾事項、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事後監管措施等。

3.承諾。申請人簽署承諾書。

4.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諾事項進行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同意的,發給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理由。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在開展年度報告公示和“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並公開查處結果。

2.加強信用監管。向社會公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信用狀況,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

四、設立民辦普通、高級技工學校審批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已經在申請設立普通技工學校時提供過的證明材料,在申請成立高級技工學校時不再重複提供。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技工學校審批實現申請網上辦理。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可依法申請舉辦技工院校,並需達到《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8號)規定的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申辦報告。

2.教學設備設施、師資能力等相關證明材料。

3.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根據《關於做好技工院校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3號)規定,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技工院校設立審批辦法。各省(區、市)按照本省(區、市)技工院校設立審批辦法執行。

辦理程序

1.申辦受理。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交設立技工學校申請材料,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採取網上申報措施。

2.專家評審。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建專家組,按照技工院校評審細則的評分標準,對申辦學校進行評審,作出專家評審意見。

3.複核公示。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核,並對達到技工院校設置標準的院校進行公示。

4.部門批覆。對於申辦普通技工學校和高級技工學校的,經評審合格並公示無異議後,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覆。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

2.通過檢查考核或投訴舉報件專查等方式,進行有效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查處並公開結果。

五、設立民辦技師學院審批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已經在申請設立高級技工學校時提供過的材料,在申請設立技師學院時不再重複提供。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技師學院審批實現申請網上辦理。該許可事項審批層級為省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六、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延續認定(國家級)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每年更新發布存量情況,實時更新基金管理機構及資格變動情況。按照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和“互聯網+監管”等的工作要求,結合年金市場發展情況,擬新增許可企業時,在網上公開發布受理時間、受理條件、辦理標準、本次增加數量等內容。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許可條件

申請人應當具備《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4號,2015年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2016年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修訂)中明確的受理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國家級):(1)資格申請表。(2)資源配置説明。(3)管理制度和流程。(4)申請人自律承諾書。(5)相關證明材料。(6)業務可行性報告。材料範式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發佈的通告中詳細披露。根據年金市場發展對不同資格機構數量需求不同,每次發佈的通告內容會有調整。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延續認定(國家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需提供資格延續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自律承諾書。申請報告和自律承諾書的範式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每次發佈的通告中詳細披露。

辦理程序

1.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國家級):(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向社會發布通告。(2)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交申請材料,審批部門初審申請材料,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對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補正,符合條件的發出受理通知書。(3)向行業主管部門函詢申請機構近3年受處罰情況。(4)酌情組織現場檢查。(5)組織專家評審。(6)依規按程序審定專家評審意見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將結果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上公告。

2.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延續認定(國家級):(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向社會發布通告。(2)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提交申請材料,審批部門初審申請材料,對材料不完整的通知補正,符合條件的發出受理通知書。(3)向行業主管部門函詢申請機構近3年受處罰情況。(4)向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部分委託人、相關管理機構等發出主體間評價表並彙總反饋情況。(5)酌情組織現場檢查。(6)組織專家評審。(7)依規按程序審定專家評審意見後,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將結果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官網上公告。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依法查處,並公開查處結果。

2.加強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和養老金產品備案規範,依規對年金基金管理機構的市場行為進行日常監管。

3.不斷完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推動年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4.推進與行業主管部門、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監管部門的協同監管。

5.探索建立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評價評級體系,完善資格“有進有出”機制。

6.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

七、勞務派遣經營許可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將省、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實現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營業執照、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材料。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1.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200萬元。

2.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勞務派遣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已與市場監管、公安部門建立數據共享機制的地區可不再提供)。

3.公司章程以及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財務審計報告。

4.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以及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辦公設施設備、信息管理系統等清單。

5.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勞動合同、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等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文本;擬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樣本。

辦理程序

1.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許可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説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許可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説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及時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2.加強信用監管,支持對勞務派遣單位按誠信等級實施分級監管,依法向社會公佈勞務派遣單位信用狀況,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對不報告、不如實報告年度經營情況以及發現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勞務派遣單位予以公示。

八、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註冊

按照“優化審批服務”方式進行改革,調整適用《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關於審批權限的規定,將審批權限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下放至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審批層級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許可條件

1.申請註冊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在國際上具有廣泛的影響和流通性,其職業種類和標準應符合我國職業資格證書體系發展的需要。開展引進工作的中外合作機構應具有相應的技術實力和可靠的資信,其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境外機構及其駐華辦事機構擬在中國境內開展國外職業資格認證或職業技能考試和發證活動的,必須與中國的職業資格實施機構、行業組織、社會團體或其它相應中國法人機構合作,且同一時期內中方合作機構原則上應為一家。

3.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明確的考試項目和考試章程、承辦考試的必要條件。

申請材料清單

1.機構資信證明類文件。外方機構合法性證明材料,包括機構登記證書、機構章程、所屬國開展認證的政府批准文件(如有)、銀行資信證明。

2.申請註冊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類文件。(1)職業標準或考試大綱。(2)證書等級規定及各等級證書樣本。(3)各等級考試樣卷。

3.考試組織實施類文件。(1)考試章程。(2)考務管理規則。(3)考點設置標準。

4.其他材料。(1)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其發證機構資格審核註冊表。(2)中外合作機構之間的合作協議書(複印件)。(3)考試的可行性論證報告。上述材料如為外文版的,需同時提交中文譯本,且申請人須保證中、外文版本內容一致。

辦理程序

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參照以下審核和註冊流程,制定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及發證機構資格審核和註冊流程,並在審批後抄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1.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發證機構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申請。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受理後,組織專家進行審核論證。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作出審批決定。同時,抄送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委託其進行管理和監督。

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對以技能為主的國外職業資格證書發證機構的代表機構、中方合作機構採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的形式,通過“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的方式進行監管檢查。對通過投訴舉報等渠道反映問題多的機構實施重點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查處並公開結果。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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