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增加失信被執行人違法成本,讓生效判決得以自動履行

長期以來,執行難不僅成為困擾法院的突出問題,也成為人民羣眾反映強烈、社會各界特別關注的熱點問題。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提出了《關於在制定過程中加入“增大義務人不自動履行的成本”的制度設計,讓更多的生效判決得到自動履行,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議案》。

他建議,從頂層制度的設計入手,制定《強制執行法》,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規定由法院主動啓動強制執行程序,簡化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等,從根本上解決執行難問題。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增加失信被執行人違法成本,讓生效判決得以自動履行

肖勝方。圖/受訪者提供

【1】法院“催債”難,多環節存在缺陷

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在被告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情況下,法院需要經歷的程序包括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受理、通知被執行人履行、查詢財產線索等。

全國人大代表肖勝方:增加失信被執行人違法成本,讓生效判決得以自動履行

現有執行程序規定。圖/受訪者提供

肖勝方指出,現有法律中沒有關於生效裁判文書的履行義務人必須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彙報履行情況的制度規定。在裁判文書生效後,強制執行程序啓動前,法院一般不會主動關注義務人是否履行判決,更不會主動去對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故法院在啓動強制執行程序時處於被動地位。

另一方面,義務人不主動履行判決所需承擔的滯納金等違法成本較低,一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甚至是逃避執行的情況屢屢發生。在判決生效後,法院啓動強制執行程序期間,履行義務人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財產處理,這從客觀上也進一步加大了後續的執行難度。

他進一步介紹,根據現有規定,執行立案後,法院一般是先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人)限期履行判決,而由於此時申請執行人(勝訴當事人)和法院往往都尚未完全掌握被執行人的真實財產情況,法院的執行通知某種程度上又變成了是給被執行人的“通風報信”,使其加快轉移財產,導致法院執行通知限期屆滿後,查找不到被執行人的現金或存款,被執行人也“理所當然”地以自己名下沒有財產為由,進一步對抗法院執行。

【2】設計制度,完善強制執行

針對執行問題,肖勝方建議設計一套獨立的制度,制定一部完整的法律予以調整和約束,通過制度設計將法院從“到處催債”轉變為等候當事人“主動上門”履行,最大限度地增加失信被執行人的違法成本,從根本上解決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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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執行程序。圖/受訪者提供

肖勝方在議案中提到,制定《強制執行法》,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條款,通過以下五個方面制度設計予以完善:

1.設立被執行人主動報告制度。2.規定由法院主動啓動強制執行程序。3.簡化民事執行程序的流程環節。4.規定執行不能的案件依法轉為破產程序。5.對於既未在判決規定期間履行,又拒絕在法定期限內報告履行情況、主動申報財產或申報財產不實等情形可追究刑事責任。

他表示,在這樣的制度下,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的法律後果將更加嚴重,使其無法承受,利益衡量之下,不得不主動履行。至於經過以上程序仍不能有效解決的“執行不能”案件,並非法院執行不力所致,可通過個人破產、司法救助等制度機制予以解決。

九派新聞記者肖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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