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0日,河北創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創跡公司)與梁某簽訂合同,約定該公司向梁某教授酥脆大煎餅、豆漿等產品製作的“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編號為:壹壹貳伍B號。合同中對梁某的義務約定,“非經河北創跡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同意,梁某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包括本項所有技術、配方等商業秘密,否則應承擔30萬元的賠償金”。
合同簽訂後,梁某向創跡公司支付了3980元培訓費,並在該公司學習。2017年9月19日,創跡公司將合同約定的“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編號壹壹貳伍B”等配方發送給了梁某。
此後,梁某以“香酥雜糧煎餅果子”為用户名,在“快手”App上傳播煎餅果子的製作視頻,並在微信中將配方及做法以2000元的價格轉發給其他學員,從中獲取利潤。創跡公司認為梁某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遂將其訴至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梁某支付違約金3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創跡公司提交的視頻證據、多份公證書顯示,梁某未經授權利用手機向他人教授與“壹壹貳伍B號”相同的技術,對外宣傳了上述技術秘密,已構成違約。但梁某向創跡公司支付培訓費僅為3980元,合同卻約定要承擔違約金30萬元,明顯畸高應當依法調低。經過二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梁某向創跡公司支付違約金6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表示,由於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粗糧時間”加密配方所屬的各種酥脆大煎餅、養生軟煎餅技術及配方為商業秘密,並約定違約處罰金30萬元等。梁某無相反的證據否認“粗糧時間”加密配方為商業秘密,本案應當認定各種酥脆大煎餅、養生軟煎餅技術及配方,系雙方合同約定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沒有高低貴賤之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經營信息均可以構成商業秘密,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更好地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