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張世明、姜興林提起公訴
本文轉自【最高人民檢察院】;
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張世明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世明(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向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世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興安盟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世明利用擔任包頭市青山區政府副區長、區委常委、區委副書記、政府區長、區委書記,包頭市政府副市長、市委常委,包頭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雲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姜興林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雲南省玉溪市峨山縣委原書記姜興林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麗江市人民檢察院向麗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姜興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麗江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姜興林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依法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